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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論衡
之拍案說法
□王琳
報載,記者近日從廣東省高院獲悉,去年廣東省一年的減刑假釋案件有6萬餘件,接近新判處的刑事案件總件數的一半。這個數字當然並不能說明刑罰執行中的腐敗狀況,因爲減刑也好、假釋也好,本就是象徵着司法文明的法定製度。有制度不執行,那纔是問題。
問題在於,有制度要執行,但不能亂執行。媒體觀察到,“由於國內尚缺乏可操作的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加上刑罰執行機關與法院、檢察院之間協作制約機制不完善等客觀原因,造成減刑假釋工作中容易出現問題,甚至出現以減刑假釋爲交易的腐敗案件。”而健力寶原董事長張某涉嫌暗箱操作獲減刑,江門原副市長林某花10萬免坐10年牢,類似這般的案例,屢屢成爲輿論用來證明刑罰執行腐敗的佐證。遏制“亂減刑”、“濫假釋”,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成爲公衆關注焦點的。
和其他的腐敗一樣,亂減刑、濫假釋的根源也被歸結到立法之弊、制約之失和素質之低上。相應的解決之道自然也落在了完善立法、強化監督和提升素質上。這些判斷並非多麼深刻的洞見,其實早已成爲常識。
司法高層對此當然也是洞明的。2004年5月至2005年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還聯合公安部、司法部開展了針對減刑、假釋和保外就醫的專項檢查活動。同一年,最高法院則力推減刑、假釋案件實行開庭審查。但執行腐敗這個司法頑症,卻在歷經多次治理之後,仍能潛滋明長,不斷割裂官民關係。遏制這一亂象的關鍵,還在公開。
事實上,“以公開促公正”的改革方向顯得足夠清醒。十年來,規範減刑、假釋工作之所以收效甚微,並不是因爲公開造成的,而是因爲相關的司法程序和司法信息還公開得不夠才造成的。一些法院曾公開宣稱要公佈所有的裁判文書,但最終的結果仍是經審查過後的“優秀裁判文書公開”。這使得監督的效果被大打折扣,因爲要監督的,並不是那些優秀文書,而正是那些不怎麼優秀、甚至有點糟糕的裁判文書。
減刑、假釋也是一樣。若讓這些本意良好的制度在司法的“暗箱”中運行,腐敗終究難以避免。讓陽光進來,“亂減刑、濫假釋”自然就失去了存在的空間。公開,既要面向體系內的監督者,更要面向普通的社會大衆。尤其是對減刑、假釋結果的公開,將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監督機關和社會大衆成爲“睜眼瞎”,從而讓監督的力度迸發。
去年7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施行。這個共29條的司法文件對減刑、假釋做了具體的細化,尤其是因嚴格了減刑假釋的條件而引起了輿論的高度關注。其中“六類減刑、假釋案件必須開庭審理”和“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實行同步監督”備受期待。
在法網不斷密織的現實下,仍認爲遏制刑罰腐敗“缺乏可操作的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不免有些打偏了靶子的嫌疑。當務之急,其實更在“執行”二字。此次廣東高院明文要求條件成熟的單位和地方,應當在特定的外網上對減刑假釋範圍和對象進行公示。這無疑是朝着正確的方向又邁出了一大步。但相比起刑罰執行腐敗的嚴重性,筆者還是希望這個公開能夠更及時、更全面、更具體。對於拒不公開的,理應承擔相應的程序性制裁措施,並以此保障“以公開促公正”的真正實現。
(作者是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