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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高速公路有人冒充警察,以查違章停車為名向大貨車司機敲詐錢財。近日,嫌疑人高某涉嫌招搖撞騙被警方處理。
近日,陸續有大貨車司機報案,稱在高速公路有人冒充警察,以查違章停車為名敲詐錢財。市公安局特警總隊三支隊通過與多名報案人聯系,發現多起案件中均出現一輛賽拉圖轎車。民警調取高速公路監控錄像,鎖定嫌疑車,並摸清嫌疑人作案時段、出入收費站規律和行車軌跡。
9月3日9時30分,民警在榮烏高速團泊新城收費站蹲守過程中發現嫌疑車輛,當其行至收費站匝道後,民警用兩輛車前後夾擊,嫌疑人快速倒車,撞上一輛大貨車後棄車逃跑。民警迅速追趕,將其抓獲,並從車內發現制式警服警帽一套、警用反光背心一件、車用警報器一部、手機一部和現金4897.6元。
經審訊,嫌疑人高某交代了自2013年8月5日起每天5時至10時往返於塘津高速丹拉橋至大邱莊段敲詐錢財的犯罪事實,現此案已移交公安靜海分局團泊派出所進一步處理。
擊水律師事務所盧彥民律師認為,招搖撞騙罪,是指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實施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實施招搖撞騙的行為人,就是利用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擁有一定的身份或職權而在社會上享有較高的聲譽,來對社會大眾進行欺騙,以便順利達到其騙取各種利益的目的。值得注意的一點是,行為人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應當從重處罰。這裡主要是考慮到人民警察肩負著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職責,與社會治安和人民群眾生活秩序有著特別密切的關系,因此有必要對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威信給予特別維護。(記者 解金釗 通訊員 武鐸 劉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