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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項勇是津南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的一名主訴檢察官。“檢察官看似離普通百姓有些遠,但公訴其實是司法程序中一個承上啟下的重要環節,關系著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著社會的和諧和穩定。公訴人會遇到很多可憐可恨可悲的人,會遇到這樣那樣的事,自己的思想也會有一些起伏,但是工作要求我們必須保持熱情和嚴謹,堅決維護法律的尊嚴!”項勇說。
多年的實踐也讓項勇明白:有的時候“挽救一個人”與“懲罰一個人”並不一定是矛盾的,“挽救”與“懲罰”的平衡點,需要通過公訴人的努力來完成。在這個過程中,公訴人經常會爆出一些“智慧火花”。當被告人認罪了,依法受到懲處,案子完結了,公訴人就會有一種很難用語言形容的成就感。項勇告訴記者:“工作的常態是平凡而瑣碎的,大部分的案件處理起來是平靜和理性的,時間久了會積聚‘職業疲勞’,但就是這些不時出現的‘火花’和成就感,讓我保持著對這份職業的興奮度,去努力辦好每一個案子。”
找到挽救與懲罰的平衡點
項勇曾處理過這樣一個案子:在一個村住在前後院的親兄弟,因生活瑣事素來不甚和睦,發展至後來連話都很少說。一次,兩家人因為電費小事發生爭執,事態由小到大結果就打起來了。衝突中弟弟一時激憤,用刀把嫂子的右手幾乎完全剁斷,經司法鑒定為重傷。嫂子住了院,弟弟也被關進了看守所。公安機關立案後,將案子移送至津南區人民檢察院。
項勇接到這個案子後,並沒有簡單地把案子當作一個普通的刑事案件“公事公辦”提起公訴,而是細致審查,在確保案件公正處理的基礎上開始做雙方當事人的工作。項勇考慮到兩家人的關系,矛盾產生都是因為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並沒有解不開的死疙瘩。雖然案件後果比較嚴重,行為性質也很惡劣,如果按照一般案件處理本應嚴懲,但案件的起因就是因為家庭糾紛,被告人並無前科,更無預謀,只是一時情緒激動無法自控而持刀傷人。能否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從維系親情、化解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角度去處理這個案子呢?
項勇先是找到被告人的哥哥、嫂子做工作。一開始二人的情緒非常激動,就是要求“嚴懲”被告人,對公訴人的話根本聽不進去。項勇並沒有灰心,和哥哥、嫂子談了好幾次,先從親情入手:“你們怎麼說也是親兄弟,以後還得在一個村裡生活,就非得把他置於死地嗎?再說這次他是不對,但是你們是哥哥、嫂子,在整件事裡難道一點責任都沒有嗎?要是你們原諒了他,他以後會怎麼想、怎麼做?”又從實際情況出發講道理:“現在你們得看病,要是你們兄弟在監獄裡服刑,那他怎麼賺錢給你們看病呢?不如各退一步,弟弟能出來掙錢,還醫藥費,大家以後也還是親戚。”反復的勸說,終於讓哥哥、嫂子激動的情緒緩和下來,願意和弟弟進行刑事和解。
開庭那天,現場的情景非常感人。哥哥當庭給法官跪下,親自為弟弟求情:“我弟弟只是一時衝動,請求法庭從輕處理。”檢察機關也向法庭依法提出了從輕處理的量刑建議。弟弟見此情景,情緒更是激動,流下了眼淚,表示以後自己出去了,一定會好好打工,爭取早日把嫂子的醫藥費還上。最後,弟弟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後來檢察機關對於這個案子進行了追蹤:弟弟很快找了一個工作,開始掙錢還醫藥費。哥哥和弟弟的關系也融洽多了。案子取得了非常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社會和諧公訴人靠“嘴”維護
項勇說:“公訴人的很多工作,其實都是靠一張嘴來完成的。”在法庭上,公訴人脣槍舌劍地和被告人以及律師展開交鋒,碰撞出公平正義的火花。在日常工作中也需要用心靈去化解一些社會矛盾。他經常會遇到一些生活上遇到困難的當事人家屬,總是會去做好對方的工作,幫助他們解決很多實際問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項勇曾經處理過一起聚眾斗毆案,其中的一名被告人被判刑之後,被告人的父親就三天兩頭來到檢察院,說自己患了重病,希望檢察院能做做工作,把自己的獨生子放了,讓孩子出來掙點錢好給自己看病。這個案子的處理過程合情合理合法,被告人家屬也沒有提出任何異議,只是從審查起訴階段開始,一直就要求檢察院放了孩子,讓孩子好好照顧自己。這樣的犯罪事實,放人肯定是不可能的。但項勇也沒有簡單地說:“這事不歸我們管”,把這位可憐的父親一下子推到社會上去,而是認真細致地來處理此事。只要這位父親來了,就非常耐心地和他交談,給他買飯端水,晚上給他安排住處,同時不停地給這位父親做解釋和疏導工作。大概經過了十餘次談話,這位父親終於逐漸接受“孩子犯了錯誤,就得受到應得的處罰”的現實。項勇勸慰這位父親:“您看病大概還需要多少錢,我們看看能不能幫您湊點,或者找一找你老家當地的政府想想辦法?”這位父親最後沒有要錢,他只是給項勇留下了一句話:“您是個好人,其實我一開始來,也知道不可能放了我的孩子,我只是想找個人說說自己的心裡話,沒想到您能對我這麼有耐心。”
“檢察官在處理案件的時候,一些態度、做法很可能會影響當事人的心理,所以我經常會讓自己換位思考一下,從更實際的角度出發去面對問題,思考問題,解決問題。案子審完,不等於一切都結束了,我們必須考慮社會效果,並且努力處理好後續問題,這是公訴人的職責和義務。”項勇說。
取證30人揭開男子“失蹤”之謎
2007年,本市一家鋼鐵公司發生了一起離奇的案件:一名在煉鋼生產一線上班的男性員工宋某,一天上班去了之後就再也沒有回來。家人幾番尋找,可以說是活不見人、死不見屍。難道宋某這樣一個活生生的30多歲的男人,就這樣憑空地“人間蒸發”了不成?在宋某失蹤3個多月後,家人報警求助。
宋某上班期間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公安機關通過偵查發現,宋某的手機在其同事劉某手中。公安機關就對劉某進行了訊問,問他宋某的手機怎麼在他手裡。劉某倒是沒有多加隱瞞,承認自己跟失蹤者算是朋友,事發當天兩個人在一個班上,結果發生了點小矛盾,劉某推了宋某一下,沒想到宋某的身體正好被地面上的一根垂直鋼筋頭穿透,當時就沒了氣。劉某隨後將宋某的屍體和一些隨身物品,扔進了鋼爐之中,毀屍滅跡,一手造成了宋某的“失蹤”。宋某的手機及部分現金,則被劉某據為己有,這纔讓公安機關順藤摸瓜找到了他。
案子移送檢察院後,項勇查看案卷認為,這個案子的口供很完整,也符合邏輯,但是只有口供,其他證據非常欠缺,難以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沒有物證、書證等證明力較大的證據,那麼就必須靠口供完成一個更為嚴密、完整的證據鏈條,纔能叫人信服地定案。為此,項勇提出了“以被告人的口供為主線,強化供述中的細節,讓口供完整定型”的意見。因為,假話再真也是假的,編不成真的。項勇和公安機關共同開始了繁瑣而細致的取證工作。為了核實、考證劉某口供中提到的許多別人不會知道的細節,前後取了30多名證人的證言:雙方的家人、可以證實當天兩個人上一個班的同事、賣給宋某手機的手機店老板、見過這部手機的人、事發當天可以證實宋某進公司後沒有再出公司的保衛人員等等,都為此案留取了證言。項勇依靠口供,補強了言詞證據,讓口供無從翻案,完成了全案證據鏈條的鎖定,基本還原了事發過程。其間,他還親自來到事發的車間進行考證,看到現場確實有很多鋼筋頭散亂地放在地上,測量了煉鋼爐與倒地處的距離,推測了搬動屍體入爐的難易程度。取證完畢後,在定罪上項勇又面臨著問題:是定殺人、定傷害,還是定過失致人死亡?被告人到底是不是存在殺人故意?最後依法據實分析,檢察機關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和盜竊罪對劉某提起公訴。
最後人民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七年,以盜竊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周邊的工友和死者的家屬,也都對這一結果表示了認可。
不怕麻煩嚴打搶奪案和小廣告案
在項勇的日常工作中,還經常會應對很多難度不高卻“麻煩”很多的案子。他總是會用自己的嚴謹與耐心,把這些案子處理得叫群眾滿意。
有一段時間,津南一些地區飛車搶奪發案率很高,犯罪嫌疑人主要作案目標是老人和婦女,一般都是三五個人騎著摩托車團伙作案。其中有人在銀行取款大廳盯梢,有人開車探明路線,有人坐在車後實施搶奪,經常有無辜群眾在被搶時受傷。經過公安機關的蹲堵布控,抓獲了一個飛車搶奪團伙。案子移送到檢察院後,項勇遇到了一個難題:因為這樣的案件往往事發突然,作案速度又快,不少被害人根本沒有時間看清犯罪嫌疑人的長相,也就難以對其進行指認。
項勇經過再三斟酌,確認了“細節定案”的方針,從案發時的一些具體細節入手,一起起進行核實比對,根據被害人描述的犯罪嫌疑人的身體特征以及搶奪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等具體細節,逐個還原案發過程、“鎖定”犯罪嫌疑人。幾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線被突破了,供認了犯罪事實。在項勇的努力下,幾起搶奪案件很快被固定了證據,犯罪嫌疑人依法得到了應有的懲罰。
項勇還處理過一起制造假證的案件,公安機關現場查獲了印模、空白紙張、電腦等制假證工具,但僅憑這些“作案工具”,很難定罪。面對社會上辦假證行為猖獗的現狀,項勇和同事認為這樣的行為必須要嚴厲懲辦,還社會以誠信,這是公訴人和檢察機關刻不容緩的責任。他懷著這樣的決心,經過細致調查,通過對公安機關所查扣的滿屋子的物品認真翻看,終於通過小廣告上的辦證電話及查扣的手機“鎖定”了犯罪嫌疑人,證實了這個辦證的電話號碼是嫌疑人本人的。之後又想辦法找到了所辦假證的“成品”。這樣,電話號碼、制作工具、“假證成品”等一系列證據,就構成了一個嚴密的證據鏈條,固定了嫌疑人的犯罪事實,讓其得到了應有的制裁。
“有人會說小廣告辦證這種案子這麼小,值得花這麼大精力去做嗎?我不這麼認為,這樣的案子雖然不大,但是確實會給老百姓的正常生活帶來很多困擾,必須嚴肅對待。再說,檢察官對於手裡的案子,就不應該有‘大小’之分,只要案子交到了我的手裡,不管大小,一律依法努力辦好。”項勇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