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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北京法院網官方微博“京法網事”消息,今日9時,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冀中星涉嫌犯爆炸罪一案。被告人冀中星當庭稱,自己不是故意引爆的,認爲自己是過失行爲。
冀中星稱,其攜帶的爆炸物是自制的。案發當天,當機場民警到達後,自己怕民警搶手裏的爆炸物,所以把爆炸物倒了個手,之後就發生了爆炸。其現在對自己的行爲表示後悔。
根據檢方指控,冀中星於2013年7月20日攜帶自制爆炸裝置,自山東省鄄城縣居住地乘長途汽車獨自來京,當晚18時許至北京首都國際機場三號航站樓二層國際旅客到達B出口處,在遇到民警現場執法時引爆自制爆炸裝置,造成其本人重傷,同時造成一名民警面部、雙臂及胸前背部多處灼傷,被鑑定爲輕微傷。爆炸還造成現場秩序混亂,國際旅客到達出口通道緊急關閉。後冀中星被公安機關當場控制。
檢方認爲,冀中星法制觀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確處理,以爆炸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爲應當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