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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大興摔死女童案”庭審階段,韓磊辯稱自己並不知道摔的是孩子,“以為是購物車”,其律師也提出多條辯護意見,試圖將韓磊的行為解釋為“過失致人死亡”,庭審階段控辯雙方也對此進行了多輪辯論。昨天宣判後,記者采訪了本案的主審法官張鵬,張法官針對本案中的焦點問題,為記者一一進行了解讀。
焦點1
韓磊是否明知摔的是孩子?
法官:尚未達到醉酒狀態不可能不知所摔對象
庭審階段,對於韓磊是不是明確知道自己摔出去的是孩子,控辯雙方展開了多輪辯論,這也成為本案最大的一點爭議。
韓磊在庭審階段曾表示,以為自己摔出去的是“購物車”,並聲稱“當時摔出去以後,有人喊了一聲‘孩子’,我當時纔意識到出大事了。”
而韓磊的律師也提出現場燈光昏暗,韓磊高度近視,高度醉酒,案發現場環境復雜街道狹窄,以及韓磊摔孩子前是從地上爬起來,因此由於“體位性低血壓”從而造成韓磊眩暈、目黑等理由,試圖證明韓磊並不知道被自己摔在地上的是個孩子。律師當庭還提出申請,希望能夠對韓磊進行刑事責任能力鑒定。
對於律師的上述觀點,主審法官表示,根據現有證據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幾點結論:
第一,韓磊本人確實是近視,且根據被告人韓磊、李明的供述以及證人證言,可以證明韓磊案發前確實曾經飲酒;
第二,根據被告人韓磊、李明的供述,案發前是韓磊給李明指路開車從吃飯的飯店到歌廳,韓磊作案後乘李明的車離開現場時,也是韓磊給不認識其住處的李明指路,即韓磊在案發前後均處於言行正常、意識清醒的狀態;
第三,韓磊返回其住處後,證人證言能夠證明當時韓磊並無異常,沒有醉酒表現;
第四,被告人韓磊本人在法庭審理中可以清楚地供述其案發前的行為、案發時與女童母親爭執的經過、摔孩子(韓磊稱是車內東西)的經過以及作案後逃跑的經過;
第五,從案發現場客觀條件並結合屍檢鑒定來看,被害女童身高為99厘米,案發時女童坐在嬰兒車中沒有任何遮擋。雖然案發時處於晚間,但通過監控錄像可以看出案發周邊有大排檔攤位的燈光以及來往車輛的車燈燈光,最主要的是嬰兒車停放在李明車前很近的地方,李明的車一直開著車燈,即嬰兒車一直處於李明的車燈光照射范圍內,不存在現場光線條件不好導致看不清嬰兒車及車內女童的情況,且嬰兒車與韓磊所稱的購物車從外形上的明顯差別是眾所周知的;
第六,根據現場證人證言及監控錄像,韓磊案發時戴著眼鏡,其作案時繞到嬰兒車的正面,面對面將坐在車中的孫某某抓起後摔在地上。
法庭認為,綜合上述幾點客觀事實,從整個案發過程、現場客觀條件以及被告人韓磊案發前後的行為舉止精神狀態來看,韓磊雖然案發前曾經飲酒,但尚未達到醉酒狀態,因此其當時不可能不知道其抓在手中舉過頭頂後摔下的對象是孩子。且按照我國《刑法》規定,醉酒本身既不妨礙定罪,也不屬於從輕處罰的情節。
根據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證據,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被告人韓磊作為一個案發前後意識均處於清醒狀態而且對於案發經過、爭執細節等有清晰記憶的成年人,突然在舉起並摔下孩子的約2秒鍾關鍵時間內喪失辨認能力的事實。
因此,被告人韓磊關於其不知道車內是孩子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明顯有違社會公眾一般經驗常識,且與在案證據反映出的韓磊的精神狀態及主觀心態不相符,所以法庭對律師的上述種種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焦點2
韓磊是否有“體位性低血壓”?
法官:動作連貫攻擊性強不符合該癥狀表現
對於律師提出的所謂“體位性低血壓”的觀點,法庭認為,該癥狀僅是韓磊律師的主觀推測,並無任何證據支持,且根據一般醫學常識,出現“體位性低血壓”時,除視力模糊外,還有頭暈及行動能力受限等伴發癥狀。而通過監控錄像可以看到,韓磊在起身後迅速准確地繞至嬰兒車前實施了將女童抓起高舉過頭後猛摔在地的行為,整個行為過程動作連貫、攻擊性強、力度大,韓磊這種行為的過程也不符合“體位性低血壓”的癥狀表現。
因此法庭對於韓磊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也不予采納。
而律師提出要求對韓磊的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鑒定的申請,法院認為其依據不足,所以不予准許。
法院認為韓磊此次犯罪手段極其殘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且此次犯罪系累犯,其所犯故意殺人罪罪行屬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判處死刑。
名詞解釋
體位性低血壓
又叫直立性脫虛,是由於體位的改變,如從平臥位突然轉為直立,或長時間站立發生的腦供血不足引起的低血壓。
該病是老年人和兒童的常見病。患者往往體型瘦弱,早晨起床時常會出現精神疲憊、四肢乏力,稍微起身急一些,會感到頭暈,眼前發黑、心慌,需在床上靜躺半小時纔能減輕不適感。平時有頭暈、乏力、尤其午飯後嗜睡,精神無法集中,嚴重時會影響到生活和工作。
焦點3
證言不一致能否作為定案依據?
法官:依靠全部證據體系證人證言有證明力
主審法官告訴記者,法庭確實注意到包括女童母親在內的5名證人證言在個別細節方面存在不一致之處,如女童母親聲稱韓磊摔了兩下孩子,以及兩名目擊者聲稱開車的司機(李明)沒有下車等。韓磊的律師曾建議法院對這些證人證言不予采納。
首先應當明確,公安機關采集上述證人證言的程序合法,因此上述證言來源形式合法,具有合法性。法庭認為,鑒於證人在案發時所處的位置、角度、視野、介入時間及個體認知能力等存在差異,對案發經過的描述存在部分偏差也是符合一般認識規律的。且幾名證人對案發基本過程的描述是一致的,還能同現場監控錄像及韓磊二人的供述相互印證。此外,法庭認定案件事實也並非單純依靠某一單一證據,而是建立在案件全部證據體系基礎之上,因此上述證人證言具有證明力,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案情回顧
7月23日被告人韓磊、李明駕車至大興區因停車問題與李某發生爭執。隨後,韓磊將李某的女兒孫某某從嬰兒車內抓起摔在地上,李明當場駕車帶韓磊逃離現場。
7月24日被告人韓磊在房山一洗浴中心被抓獲歸案。
7月25日被告人李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7月26日北京天壇醫院院方宣布被摔女童孫某某因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8月14日公安機關偵查結束,移送一分檢審查起訴。
8月20日一分檢起訴至一中院,檢方以故意殺人罪對韓磊提起公訴,並建議對韓磊從重處罰。
8月26日一中院對外通報,大興摔童案已立案審查完畢,正式受理此案。
9月16日“大興摔童案”在市一中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韓磊、李明出庭受審。(記者何欣/文郝笑天/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