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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後,旅遊價格確實上漲明顯,報團的人少了,還有旅行社準備國慶期間歇業。”在昨日下午舉行的廣東省實施《旅遊法》說明會上,廣東省旅遊局相關負責人坦言,《旅遊法》實施,撬動了整個旅遊市場,但將進一步迴歸旅遊的本質“愉悅感”。
昨日,國家旅遊局有關部門、省市旅遊局針對不文明行爲是否會被拘留、小費到底應該給不給等進行了權威解讀。
“這不是漲價,是迴歸”
有遊客反映近日旅行社普遍調高了出遊線路的價格,尤其是泰國遊,以前1999元,甚至1000元左右就可以報團參加泰國團,現在很多旅行社普遍報出5000元左右的價格,甚至近萬元,而廣州市旅行社協會提供的參考價也近6000元一人。
“雖然我們事先知道這些團肯定有很多購物點,對於很多收入不高的市民來說,至少可以參團。”曾參加過泰國購物遊的黃國華說,購物點我去了,但沒有買,導遊也沒有將我撇在當地,不讓我走啊。黃國華說,現在團價大漲,讓他對泰國這樣的出境線路望而卻步。
省旅遊局提供的國家旅遊局政法司等部門最新相關解釋中,對黃先生反映的情況進行了說明。國家旅遊局確實瞭解到特別是10月1日《旅遊法》實施後的報價有了非常明顯的上升,“對於這個現象,絕大多數旅遊者和企業人士都非常積極,也有一些不理解的議論,認爲旅行社趁機漲價了。”
國家旅遊局有關部門解釋,10月1日後團隊遊價格上升,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漲價”,而是一種理性、正常的迴歸,是真正的“陽光價格”,以前“零負團費”違反了市場經濟規律、扭曲的經營模式,從整個層面上,往往導致旅遊者購物質價不符,價格虛高,現在迴歸了旅遊的本質“愉悅感”。
國家旅遊局監管司解釋,在實踐中,有的旅遊者認爲,低團費報名參團比較划算,還可以購買旅遊紀念品帶回家。俗話說,沒有免費的午餐,旅行社以低於成本的團費誘使遊客報名後,必然會從旅遊者的二次消費中彌補其成本和利潤,旅遊者並不瞭解導遊帶其購買的旅遊紀念品的價值與價格差距有多大,不知道這些商品是不是假冒僞劣商品;還有的旅遊者在報團時認爲,在行程中可以堅決不購物、不加點,實際上,行程中購物店、自費景區一個接着另一個,絕大多數旅遊者要麼自願參加了,要麼被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消費,返程後感覺毫無旅遊的舒適度和愉悅感。
對此,廣東省旅遊局明確表示,將重點打擊“零負團費”,不過相關負責人也表示,在近日的檢查中發現,一方面公務、商旅報團減少,另外也確實因爲價格上漲原因,今年國慶省內報團的遊客明顯少於去年,“一些旅行社甚至已經表示國慶期間將歇業觀望。”
廣東省旅遊局政策法規處負責人明確表示,關於這次旅遊法重點打擊的“零負團費”問題,國家旅遊局等相關部門正在抓大案要案,“只要違法,就會嚴打。”
有旅行社表示廣東與港澳相鄰,購物有需要,能否網開一面?該負責人表示,他們已經請示了國家旅遊局,“國家旅遊局不會開這個口子的。”
該負責人表示:“廣東省有個特殊情況,很多社聘請香港或澳門的領隊協助帶出境團,考不上國內導遊證,國家旅遊局回覆是肯定不行。”
肇慶市旅遊局有關人員問到,《旅遊法》明確規定景區接待旅遊者不得超過景區主管部門覈定的最大承載量,但這個承載量標準到底是什麼?省旅遊局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這種承載量將由旅遊部門和景區所屬管理部門共同監管,以每日最大容量來計算,有一個具體的計算公式,目前由國家旅遊局在制定,“相信很快就會公佈出來。”
熱點解讀
旅遊亂留名拘10天?消息不實
有媒體報道亂刻“到此一遊”最高可拘留10天,昨日已經被國家旅遊局證實爲不實消息。
記者昨日在說明會上就此採訪了省市旅遊局有關負責人,他們表示,《旅遊法》明確規定了旅遊者有文明旅遊的義務,在簽訂合同時,也建議旅行社將文明旅遊行爲規範作爲合同內容,並向旅遊者詳細說明要求,在旅遊過程中,對導遊、領隊提出了文明旅遊要求,對於旅遊者不文明旅遊行爲且屢次不聽勸阻的,視爲《旅遊法》規定的從事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爲,如造成旅行社損失,還可以要求旅遊者賠償。但他們明確表示,《旅遊法》中並沒有對遊客不文明行爲有罰款、拘留等處罰條款。
省旅遊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其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有明確規定,刻畫、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蹟的,可以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罰款,這早已執行。
旅遊遇險無力墊付?用保證金
《旅遊法》實施後,市民也很關注,在旅遊過程中遇到危險了怎麼辦?昨日廣東省旅遊局解釋,旅遊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旅行社無力墊付緊急救助費用的,由旅行社提出申請,經對旅行社作出許可的旅遊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使用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墊付;旅行社拒不墊付的,由對旅行社作出許可的旅遊主管部門決定。
但在出團時應該購買那些保險,預防出現意外後的責任賠償呢?南湖國旅策劃推廣中心負責人蘇峯表示,一般報團的遊客會在簽訂旅遊合同時就要求購買旅行社責任險,旅行過程中,凡是涉及旅行社所有責任都可以理賠,但賠額不高,這樣,他們還會建議旅客購買旅遊意外險予以彌補,這種險理賠範圍很廣,從遊客出發的那天開始計算直至結束,途中生病、傷亡,交通意外等都可以包括在內。
蘇峯表示,一般自由行遊客很少有這方面的意識,途中出現意外等風險,就無從得到保險公司理賠,因此建議自由行遊客也可以前往旅行社等地方單獨購買保險。
繞道境外報團遇糾紛?很難保護
一些旅行社對由境內旅行社組織、境外旅行社接待的活動,是否適用《旅遊法》有不同看法,認爲境外地接社安排購物活動,境內組團社無法控制。昨日省旅遊局解釋,有一個原則,“誰組團,誰負責”,合同是由組團社簽訂的,行程是由組團社事先設計或確認的,境外地接社也是由組團社來委託接待旅遊者的,因此,境外地接社的行爲應當受組團社的控制,後果應由組團社承擔。
有旅遊者去港澳等地,在當地的旅行社報名,參加境外旅行社組織的到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團隊旅遊。如果查實該活動是由我國境內旅行社參與組織的,依據《旅遊法》的規定,境內旅行社必須承擔相應責任。
國家旅遊局也發出提醒,一些旅遊者由於對低價團的本質認識不清,打算自行或通過旅行社解決出境問題,之後在境外參加低價團。提醒旅遊者與境外旅行社簽訂的旅遊合同原則上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的約束和保護,如果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境內旅行社有參與、誘導行爲,一旦發生糾紛,無法依據《旅遊法》的相關規定維護自身權益。
導遊服務費就是小費?是兩碼事
一些旅行社認爲,導遊服務費就是小費,可以由旅遊者在行程中直接嚮導遊支付,有些旅遊者對旅行社在出境遊中收取小費的做法也存有疑問。
省旅遊局解釋,《旅遊法》規定的導遊服務費,是旅行社支付給導遊的勞動報酬,是旅遊團費的組成部分,必須在包價旅遊合同中列明,由旅行社向旅遊者收取;而《旅遊法》規定的小費,是旅遊者因對導遊服務滿意而自願、額外、直接嚮導遊支付的費用。兩者不是一回事。旅行社、導遊均不得向旅遊者索取小費。
在境外一些國家(地區),有嚮導遊、司機等旅遊從業人員支付小費的習慣,這部分小費收入是他們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通常必須支付。根據關於“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的原則,對這種特殊情況,建議旅行社可以將該費用直接包含在旅遊團費中向旅遊者收取,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專門向旅遊者詳細說明後另行收取,不得由導遊、領隊直接收取。
旅遊法禁旅遊者購物?自願自主
省旅遊局表示,社會上特別是業界對《旅遊法》關於旅行社安排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禁止性規定有一些模糊認識。有的認爲不可以安排,有的認爲可以安排,個別的甚至認爲《旅遊法》禁止旅遊者購物。
相關負責人解釋,在治理“零負團費”上,《旅遊法》重點規範的是旅行社通過安排旅遊者在其指定的具體購物場所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項目而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行爲,並非禁止旅遊者購物或參加自費項目。
旅遊者可以在旅遊行程中的自行安排活動時間內,自願、自主地安排個人的購物等活動,旅行社也可以選擇旅遊目的地的、主要面向當地社會公衆服務的商業區,作正當、合理的行程安排,滿足旅遊者的購物需求。
旅行社違反上述相關要求的,旅遊者有權拒絕,也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30日內,要求組團社或地接社,爲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退還另行付費項目的費用。(記者楊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