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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在菜市場買菜時,因自行車軋到了散落地上的火腿腸,一婦女摔倒致骨折。事發後,爲討個說法,受傷婦女將市場管理方及相關商戶告上法庭。日前,紅橋區法院經審理,依法判令被告市場管理方賠償受傷婦女醫療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8500餘元。
今年3月8日晚,市民杜某下班後去菜市場買菜,因天色較晚,其未發現散落在地上的火腿腸,導致車輪軋在火腿腸上,自己摔倒在地,造成骨折、膝部擦傷。據杜某稱,事發後她隨即報警,當時有人作證稱,火腿腸系市場內的租戶房某所扔。次日,杜某至市場處詢問相關情況,市場管理人員拒絕接待。
爲討個說法,杜某訴至法院,要求房某和市場管理方某商貿公司及其下屬分公司賠償自己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計3.6萬餘元。
訴訟中,被告商貿公司辯稱,被告分公司有能力獨立承擔責任,杜某的損失與其公司無關。被告分公司則稱,杜某受傷的地點雖在該公司管理的市場內,但公司與市場內的商戶簽訂有協議,規定市場內店鋪門前衛生由承租戶自行負責,如果出現行人摔傷的行爲也由租戶自己負責,杜某應向拋扔雜物的人主張權利,與其公司無關。被告房某未答辯。
法院經審理查明,今年3月8日,被告房某與被告商貿公司分公司簽訂“社區便民生活服務網點房屋設施管理使用協議”,由被告房某承租位於紅橋區某社區便民生活服務網點內的一間房屋,用於經營糕點。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爲,公民人身健康權益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原告主張系被告房某拋扔雜物導致其受傷,但是原告並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房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關於被告某商貿公司分公司的責任,法院認爲,事發市場系在通行道路的基礎上進行改造而成,其既有作爲行人通行道路的作用,又有作爲居民購買日用品的市場的作用,被告作爲事發市場的經營者和管理者,理應加強管理和維護,以保障市場的上述功能。本案中,因被告未及時對市場內的道路環境進行維護或清理,導致原告因地面雜物摔傷,被告分公司理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庭審中,雖然被告分公司辯稱事發時市場屬於步行街,但是其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故對其抗辯主張不予支持。根據相關規定,被告商貿公司分公司的民事賠償責任應由被告商貿公司承擔。綜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記者孫啓明通訊員溫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