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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涵繪圖
天津北方網訊:家住河西區的嚴先生從朋友處花5萬元購買一件南紅瑪瑙擺件,打算拍一組照片掛到網上出售。怎料,請來的兼職攝影師因一時疏忽,致擺件掉到地上摔碎。日前,法院一審認定攝影師未盡謹慎注意義務,判決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的70%。
嚴先生業餘時間喜歡收藏玉石雕件,並在網上經營。前年,他花5萬元從朋友處購得一件南紅瑪瑙擺件。今年6月,嚴先生想把擺件出手,便在網上找了一名兼職攝影師,給擺件拍攝照片。一天下午,攝影師來到嚴先生家中工作,但拍攝期間,擺件卻從用於固定位置的橡皮泥上脫落,墜地損毀。
日前,嚴先生將攝影師告上法庭,索賠經濟損失10萬元。庭審中,嚴先生稱是攝影師放置橡皮泥的量不足,導致擺件不穩。攝影師則辯稱,拍攝過程中的玉石由嚴先生擺放,攝影師只對拍攝角度進行設置,南紅瑪瑙系拍攝完成後脫落,被告不應承擔責任。法院委託價格認證中心鑑定,結論爲:該擺件現行市場價格爲人民幣4萬元,損壞後的殘值爲1萬元。
法院認爲,被告是拍攝活動的實施者,應對拍攝活動的安全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原告作爲擺件的所有者,在拍攝活動中負責指導協助,且提供固定擺件所用物品,對拍攝安全也負有注意義務。原、被告對事件發生均存在過錯,原告應承擔30%責任,被告承擔70%責任。依據鑑定,擺件殘值爲1萬元,故原告損失金額爲3萬元,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3萬元的70%,即2.1萬元。
融耀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秀傑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減輕侵權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