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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12日下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將搶劫殺人犯宋寶山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經最高人民法院複覈確認:罪犯宋寶山,男,漢族,28歲,河北省人。2010年11月15日18時許,罪犯宋寶山與朱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張某(已另案判刑)經預謀後,攜帶尖刀、繩索等作案工具,在本市濱海新區塘沽大梁子渡口附近騙乘被害人姜某某駕駛的夏利轎車。行駛途中,張某以小便爲由讓姜某某停車並下車堵住左前車門,宋寶山持刀對姜進行威脅,朱某也從駕駛椅背後勒住姜的頸部。因姜某某反抗,宋寶山遂持刀捅刺姜的胸部1刀,並與朱某一起用繩索捆綁住姜的雙手。宋寶山等人劫得姜某某所帶手機及現金200餘元後,由張某駕車逃離現場。途中,姜某某死亡。2010年11月12日晚,罪犯宋寶山與張某經預謀後在本市濱海新區塘沽鄧善沽村附近,騙乘被害人張某某駕駛的吉利牌轎車進行搶劫,並劫得現金2400餘元後逃離現場。(記者 張家民 通訊員 戴偉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