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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12日下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將搶劫犯宋寶山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複覈確認:28歲的男青年宋寶山系河北省人。2010年11月15日18時,宋寶山與朱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張某(已另案判刑)經預謀後,攜帶尖刀、繩索等作案工具,在本市濱海新區塘沽大梁子渡口附近騙乘被害人姜某駕駛的夏利轎車。行駛途中,張某以要小便爲由讓姜某停車並下車堵住左前車門,宋寶山持刀對姜某進行威脅,朱某則從駕駛椅背後勒住院姜某的頸部。因姜某反抗,宋寶山遂持刀捅刺其胸部,並與朱某一起用繩索捆綁住姜某的雙手。宋寶山等人劫得姜某所帶手機及現金200餘元後,由張某駕車逃離現場。途中,姜某死亡。
此外,宋寶山還曾於2010年11月12日晚,與張某經預謀後在本市濱海新區塘沽鄧善沽村附近,騙乘被害人張某某駕駛的吉利牌轎車。行駛途中,張某同樣以小便爲由讓被害人張某某停車。宋寶山隨即持事先準備的尖刀抵住張某某,張某也用手臂從背後勒住其頸部,二人毆打張某某後劫得現金400餘元。而後,宋寶山、張某仍不罷休,繼續威脅、迫使張某某讓他人送來現金2000元。宋寶山、張某劫得現金2400餘元後逃離現場。
最高人民法院認爲,罪犯宋寶山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取暴力手段搶劫財物,其行爲已構成搶劫罪,在共同犯罪中,宋寶山參與預謀,事先準備作案工具,在搶劫過程中,直接致死被害人姜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覈准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的刑事裁定,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宋寶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記者孫啓明 通訊員戴偉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