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一位老人出資爲兒子購買了一輛出租車營運,雙方約定將該車登記在兒子名下,但所有權屬於老人。然而,母子倆隨後因該車發生糾紛,母親一氣之下將兒子告上法庭,主張車輛的所有權。日前,南開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原告不具備營運出租車的資格,不具備過戶條件,依法駁回了其訴求。
市民趙大媽訴稱,2006年9月3日,她與兒子李某簽訂《購車協議》,約定由趙大媽出資購買出租車,登記在李某名下,此出租車的全部價值歸趙大媽所有。當月25日,趙大媽出資20萬元購買了一輛夏利出租車,登記在李某名下。2008年5月22日,由於原夏利出租車更換爲豐田出租車,趙大媽又出資9.98萬元。而後,李某在訴爭汽車上辦理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用於客運出租,並將經營者登記爲其個人。趙大媽認爲,李某的行爲違反了約定,嚴重侵害了其權益,爲此將兒子告上法庭,起訴要求確認上述豐田牌出租車所有權人爲自己。
訴訟中,被告李某提出,他認可訴爭汽車是母親出資購買的,但出租車的營運手續登記的經營人是李某。根據出租車行業的相關規定,如果所有人變更至原告名下,李某就不能營運了。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訴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簽訂的購車協議約定,原告出資購買一輛出租車,因購買出租車的全部款項由原告承擔,可產權又不能登記在原告名下,特作此協議,1.此出租車全部價值無論今後貶值或升值均歸原告所有,以後變更新車也由原告出資;2.因被告無固定工作,此車運營收入全部歸被告用於日常生活費;3.車輛的買賣由原告決定,賣車全部款項歸原告所有,款項的分配由原告視當時情況而定。以後財產分配時,如無特殊情況暫定原告之女與被告七三分成,被告分30%。如有特殊情況,款項歸原告所有。法院另查明,《天津市客運汽車管理條例》規定,從事客運出租車運營服務的駕駛員,應滿足男60週歲以下、女55週歲以下,有三年以上的實際駕駛經歷和符合要求的機動車駕駛證等條件。
根據上述事實,法院認爲,根據相關政策,原告不具備營運出租車的資格,不具備過戶條件,故對原告要求確認涉訴出租車爲其所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上述出租車由原告出資購買,對此事實,被告認可,法院予以確認,原告可另行向被告主張權利。綜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記者孫啓明 實習生潘一維 通訊員南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