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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名有多次前科的男子,酒後無故砸碎商店玻璃。近日,經河東區檢察院公訴,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6個月。律師分析認為,尋釁滋事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在犯罪客觀方面都是損毀他人財物,區別在於當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同時也侵犯了公共秩序時,便構成尋釁滋事罪。
被告人宋某曾因犯搶劫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被多次判刑。日前,其酒後在河東區衛國道附近徘徊,無故將一商店的玻璃砸碎。經群眾報警,宋某被抓獲。經鑒定,被損壞玻璃價格2000元。法院審理認為,宋某在上次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擊水律師事務所李雨蒙律師分析認為,尋釁滋事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在立法上的關系很大程度上是一種競合關系。犯罪主體都是一般主體;犯罪客觀方面都是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犯罪客體都包括公私財物所有權;犯罪主觀方面都是故意。只是當某一行為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物所有權,而且也侵犯了公共秩序時,就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
具體到本案中,宋某的行為發生在公共場所,侵犯的是公共秩序。宋某酒後在河東區衛國道附近徘徊時,無故將商店玻璃砸碎,他的行為事實上引起了不特定公眾的安全感缺失和社會秩序的混亂。宋某的行為所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符合尋釁滋事罪的客體要求。同時,宋某選擇的犯罪對象不是特定的、明確的,而是隨意選擇犯罪對象,故構成尋釁滋事罪。(記者解金釗通訊員張路田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