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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各類建設項目的綠地率(綠地面積佔用地總面積的比例)將達到的標準。
其中,新建居住區綠地率,中環線以內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中環線以外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用於建設公園綠地的綠地面積,不得低於用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十。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的,綠地率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其中,外環線內側包括輔道用地綠帶不小於五十米,外環線外側包括輔道用地綠帶爲五百米。
新建療養院、學校、醫院、體育設施、公共文化設施、機關等公共設施的綠地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工廠區、倉儲區附屬綠地的綠地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的工廠綠地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
新建供水廠、污水處理廠和垃圾處理廠的綠地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五。
城市河流、湖泊等水體周圍的綠地率和新建鐵路、公路的綠化帶寬度應當符合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
城市生產綠地的面積不得低於城市建成區總面積的百分之二。
商業服務業設施集中建設的地區,應當統一規劃、建設集中綠地。
在歷史文化街區進行建設活動,不得減少原有的綠地面積。(記者楊雪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