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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某韓國人在中國工作期間申辦了中國簽證,其簽證有效期截至11月30日。12月5日,該人在辦理出境手續時因非法居留被邊檢機關處以罰款。起初該韓國人辯稱,他以往在英國申辦的簽證入境後可停留30天,所以認爲只需在12月30日前離開中國就可以了。後經邊檢民警講解相關法律規定,該男子才認識到自己的行爲已經屬於非法居留。那麼,什麼情況才屬於非法居留?非法居留又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記者爲此諮詢天津東港邊檢站的民警瞭解到,我駐外使領館簽發的簽證上分別標明瞭簽證的有效期和停留期,持證人可在有效期滿前入、出中國,入境後須在准許在華停留的期限內停留。而國內公安機關簽發的簽證只有一個有效期,入境有效期限即爲準許停留時間。因此,該韓國人應於簽證有效期截止時間即11月30日前離境,否則即視爲非法居留。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規定,外國人超過簽證、停留居留證件規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停留居留的,屬於非法居留,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處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罰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因此,特別提醒在津工作的外國友人,一定要注意簽證上的有效期和停留期,避免因爲非法居留而在出境時被邊檢機關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