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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琴新區公共建設局一副科長獲刑十年
珠海一名副科長索賄、受賄共計200餘萬元。10日,記者從斗門區法院獲悉,該院一審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十萬元。其弟幫助他轉移贓款也被法院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
部分贓款由弟弟代收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黃某此前擔任珠海市橫琴新區公共建設局的一名副科長、橫琴新區招投標小組辦公室成員。2010年,黃某利用橫琴新區紅旗村整治工程招投標工作,收受趙某賄賂,趙某先後兩次將30萬元轉賬至黃某指定的其弟公司的賬戶。而在2012年的橫琴新區公共建設局要建設門戶網站和辦公系統的招投標中,某信息公司中標,該公司的項目經理陳某按照黃某要求,先後將人民幣10萬元轉賬至黃某的個人賬戶。
另外,珠海某企業有限公司承接了橫琴新區的多項工程。其間黃某加快驗收和結算進度,並於2011年至2012年期間多次收取該公司負責人梁某的好處費共180萬元,部分款項轉入黃某弟弟賬戶。
2011年,珠海市某建設監理諮詢有限公司承接了橫琴新區銀河街安置房的監理項目,黃某是該項目的負責人。為了與黃某搞好關系,加快項目的驗收和結算進度,該公司負責人代某於2012年春節前的一天送給黃某3000元。
被告稱收錢為父母治病
2012年,黃某當初負責的招投標項目被查,他在去年1月帶著3萬元贓款到檢察機關投案自首。黃某在庭審中稱,自己的父母2003年後相繼患癌癥,家裡因此欠了大筆醫療費。自己的第一次受賄是因為想拿錢償還為父母治病欠款。在紅旗村整治工程中,自己的老熟人找到自己,希望能被“邀請投標”,因為是熟人比較放心,所以拿了這筆錢。
斗門法院一審判處黃某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並繼續追繳其犯罪所得200多萬贓款。因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可以認定黃某的弟弟明知黃某轉來的錢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所以其行為構成洗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