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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昨天上午,市消協公佈了“天津市貴金屬、珠寶及鑲嵌製品售後服務辦法”。此次頒佈的新規是由市消協聯合市黃金珠寶行業協會、市工商聯金銀珠寶業商會、市質量檢驗協會珠寶首飾分會等部門,根據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制定的。本辦法自今日起試行。
《辦法》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三包(包退貨、包調換、包修理)”有效期自開具銷售憑據之日起計算。消費者憑銷售憑據、飾品籤享受“三包售後服務”。凡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經營註冊開設或設在其他場所內以及其他營銷渠道銷售的相關經營企業或組織均應遵守本辦法。辦法實行“誰銷售誰負責”的售後服務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的合同,不得免除“售後服務”的責任和義務。
退、換貨或維修的規定
貴金屬、珠寶及其鑲嵌製品自銷售之日起7日內發現以下質量問題,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維修:黃金、鉑金、鈀、銀製品及K金貴金屬含量不足發票或飾品籤標註的;黃金、鉑金、鈀、銀製品重量不足發票或飾品籤標註的;黃金、鉑金、鈀、銀製品與發票或飾品籤標註等級不符的;經天津市黃金珠寶行業協會授權檢測部門檢測爲不合格產品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爲消費者退貨的。
K金飾品保修半年,特殊工藝的K金飾品在維修後有疤痕、焊點不屬於質量問題。三個月內維修兩次仍不能繼續使用的,換貨時可按重量享受黃金零售價格的75%折價;三個月以上出現兩次以上的維修仍不能使用的,換貨時可按重量享受黃金零售價格的50%折價辦法處理。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於消費者在佩戴飾品時,不慎造成變色、斑點、污染、折斷、變形、開裂、鬆動、掉石、出現擦痕等問題,不屬於質量問題,由消費者自行負責,經營者可爲消費者實行有償維修。
網購商品的規定
經營者採用網絡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除非涉及的商品影響二次銷售、經過佩戴造成污損、與原貨品不符,或者經營者聲明不可退,而消費者也已經確認。消費者在網絡、電視電話購物、郵購購買的商品,退貨的商品應當保持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返還消費者商品貨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不實行“三包”的規定
在“三包”有效期內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實行“三包”,但可以收費修理:無有效憑證或者有效憑證與所修飾品內容不符的;非承擔“三包”經營者拆動造成損失的;消費者使用不當,保管不善造成損失的;K金飾品受外力變形、拉長的;應消費者要求的。
以舊換新的規定
以往無票據、無標籤的商品要想以舊換新就會遇到麻煩,新《辦法》則爲這類商品辦理以舊換新開闢了通路。新《辦法》規定,對於本單位售出的黃金、鉑金飾品,以舊換新時,要憑原始票據、標籤加以確認後,再按所換飾品工藝繁簡每克收取20元到50元不等的改制費。對於非本單位售出的黃金、鉑金飾品,以舊換新時,必須先按舊飾品重量扣除5%的損耗,再按所換飾品工藝繁簡每克再收20元到50元不等的折舊費。而對於雖然是本單位售出的黃金、鉑金飾品,但沒有票據、沒有標籤的,以舊換新時,也可按照非本單位售出飾品對待。此外,以往舊黃金飾品只可換新黃金飾品,舊鉑金飾品只可換新鉑金飾品,現在如果商家願意,還可以辦理黃金飾品與鉑金飾品互換。
退款金額的規定
因質量問題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金額一次性退清貨款。非質量原因退貨的,退款金額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則,退貨時,退貨日當日零售價格高於購貨日當日零售價格時,退款按購貨日當日零售價格計算;退貨日當日零售價格低於購貨日當日價格時,退款按退貨日當日零售價格計算。消費者在換貨時原則上不低於原貨重量或成色,對換貨重量超過原貨重量、成色的,超過部分的重量、成色可按換貨當日牌價計價補差。黃金、鉑金、鈀、銀、珠寶及其鑲嵌製品自銷售之日起,憑銷售發票保修半年,所修飾品品名、重量、成色須與發票內容相符。貴金屬由於工藝標準要求,三個月內修理兩次以上仍不能使用的可以優惠以舊換新,調換製品按以舊換新的辦法收取改制費的50%。
飾品重量誤差範圍的規定
貴金屬中的黃金、鉑、鈀製品銷售重量和實際重量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有關管理辦法規定,允許誤差範圍正負0.01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記者郭曉瑩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