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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背景】《中國廣告法修訂草案》25日提交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草案增加了廣告薦證者的行為規范和法律責任,這意味著今後明星必須使用過相關產品或接受過相關服務後,纔能再進行廣告代言,此次修訂草案更是引起網友熱議,網友還列舉出不少因此『中槍』的明星。


近年來明星虛假代言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當下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確不在少數,某些明星通過販賣自身影響力和形象填滿了自己的口袋,毫不在意自己所身負的社會責任,商家則通過明星效應大肆宣傳,引導消費者相信明星代言就是大品牌,質量有保證,讓很多人衝動消費上當受騙。國家對於整治明星代言存在的亂象也一直沒有停止腳步,在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規定明星代言虛假廣告將與商家一起承擔連帶責任,此修訂草案的出臺可進一步約束『無良』明星的商業行為,淨化廣告市場。


明星在代言前必須使用產品或服務,自然是希望明星對代言行為負起相應責任,但是此條規范的是否具有足夠的操作性,在這裡要打上一個問號。首先,產品或服務千差萬別,其在每個人身上產生的效果因人而異、因時不同,憑明星親身使用過一次、兩次很難說明產品的優劣,況且還存在某些男星代言女性用品、明星代言化肥、醫院等案例,此規范操作性上的確存在一些不足;其次,即便親身使用過代言產品,明星作為個人而非官方質量鑒定機構,他們與公眾無異,又怎能說自己的代言產品就是比其他產品效果好?而且『使用過』這個詞定義也不夠明確,草案中並未明確寫出工商部門如何去判別明星是否真的使用過代言產品,需要使用到什麼程度,可見此法規出臺之後仍需一些細則來進行強化。


而『明星代言須親自使用』不僅給明星提了個醒,工商、質監部門更不能因『明星代言須自用』而置身事外,因為我們在產品檢測工作環節仍需改進,監督程序與手段上仍存在著不足。現在質檢機構對某些產品的檢測費用甚至要遠遠高於商家的賠償及產品自身價值,再加上檢測流程繁瑣,『嚇』得很多人不願費力不討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導致部分消費者在受到虛假廣告蒙騙之後只能接受『啞巴吃黃連』的結果,也間接打擊了消費者維權的主動性。在此,筆者認為工商部門要想有效解決明星代言虛假廣告問題,倒不如先落實監管職責,切實承擔起相應責任,工商、質監等部門在明星代言之前就參與到產品質量檢驗的過程中,而並非把責任全部推給明星或商家,進一步放開監督權,鼓勵支持設立更多民間質檢機構,降低產品檢測費用,簡化辦事流程,為民眾創造更好的質量鑒定及投訴維權的渠道。

男星代言女性用品咋試用?

摘要: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學副教授吳景明說:『不得不說,此前我國對廣告代言人太放任了。不管是體育明星,還是文藝明星,只要一出名,第一件事就是拍廣告。但是,一旦所代言的產品出了問題,他們卻不承擔任何責任。有利益而不承擔責任,權利、義務有了不對等性,代言變得肆無忌憚,其中不乏說假話。【詳細>>

明星代言『須先用』能否規范明星廣告?

摘要:新廣告法對明星代言廣告須先用的規定是一種進步也是一種必要。明星代言廣告存在虛假現象久為詬病,該有一個制度准繩予以約束。【詳細>>

明星代言虛假廣告 要罰但不能止於罰

摘要: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涉嫌虛假宣傳究竟該不該擔責呢?如果擔責,又該以何種形式來懲處呢?理性地看,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當然應該擔責。基於人的社會屬性來說,拋開社會自然人的屬性不說,影視歌明星還具有另外一種身份,那就是公眾人物。【詳細>>

就此來看,『明星代言須自用』法規的確可以起到一定作用,但國家整治明星虛假代言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不僅需要及時完善相應法規,工商部門更要細化責任,承擔起監管職責,切身參與到產品及服務的質檢過程之中,不能簡單粗暴地用以罰代管,要有效地懲治違規明星及商家,落實每一起相關訴訟,對心存僥幸的明星起到警示作用,積極地維護消費者權益,補償消費者因虛假廣告而受到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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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微博網友MQ小乙: 付笛生夫妻你們怎麼辦呢?
北方網微信網友星際泛舟: 明星用過再代言也不放心啊!商家可給明星提供沒問題的產品和服務,做完廣告再弄虛作假,偷工減料,這也要明星負責嗎?還不如完善監管機制,提高監管效果。
北方網網友竇小主美: 如今明星效應太強大,很多美護膚品都請大明星代言。
北方網微博網友藥不夠: 這一條款的出臺,恰好折射了過往和目前明星代言廣告的亂象。
北方網網友一粒傻白愛誰誰: 看到電視上一些廣告就煩!廣告質量都不高還都又臭又長!
北方網微信網友大米的記憶: 看了這個新聞我躺床上樂了半天。。。
北方網微博網友大癡若儒: 一條廣告,從策劃到制作,再到審查,直到最後播出。每一環節都應該對廣告真實性負責。不能只針對其中的一個環節立法。
 
 
編輯:李彤
『明星代言須自用』法規重在落實,如何落實,如何監督這點很重要。執法過程中,要杜絕形式主義,讓明星明白產品出問題,自己難逃其責!其次,要減輕消費者維權成本,讓消費者不再『沒處說理』。
 
編輯:鄭津
要想有效落實『明星代言產品須先使用』新法條,關鍵問題還在於,如何為該新法條制定配套的嚴格懲戒措施。除了經濟上的罰款,對於虛假代言的明星也可以實施一定的『資格刑』,限制其在一定時間范圍內不得再做廣告代言。
 
編輯:鄧坤偉
『明星代言須自用』看似合情合理,背後卻折射出一種『懶政』思維。對於明星而言,最安全的方式就是大家都不接拍廣告了,但是,有問題的商品也依然有問題,關鍵還是得靠官方的監管。
 
編輯:尹辰辰
虛假代言廣告雖然與『無良』明星脫不了關系,但是產品質量的檢驗離不開工商、質監等部門的工作,只有相關部門承擔起責任,落實監管職責,纔能真正消除虛假廣告的危害。
 

新聞中心 包天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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