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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日前,河東區人民檢察院對一起爆炸案提起公訴,河東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張某判處刑罰。
被告人張某,男,51歲,無業,曾因故意犯罪而兩次入獄,2014年3月又因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現正在服刑期間。2013年12月的一天清晨,張某與一叫“小紅”(另案處理)的女子駕車行至本市河東區萬新村某小區附近時,因“小紅”稱其曾經在該處租房住,與房東發生過矛盾,張某欲幫助其對房東進行報復,遂從汽車的後備箱裏取出事先做好的一個自制爆炸裝置和一個“開天雷”爆竹,並在“小紅”的指示下進入樓道將自制爆炸裝置放在該房東單元門口處,將引信點燃,並將“開天雷”爆竹點燃放在三樓窗臺,待聽到爆炸響聲後與“小紅”駕車離開。經鑑定,在易拉罐上檢出的DNA爲張某的可能性大於99.99%。案發後,公安機關經偵查確定正在服刑期間的張某爲本案被告人。
河東區人民檢察院認定張某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爲已構成爆炸罪,並向法院起訴。近日,河東區人民法院認定張某系前罪刑法執行完畢前發現漏罪,依法應數罪併罰。其能當庭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綜合考慮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四年,與前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
檢察官提示廣大市民,與人發生矛盾時一定要運用合理合法方式解決,惡意報復,以危害公共安全爲手段,不僅有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更會使自己深陷牢獄之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