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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男子以虛假姓名與他人簽訂塔吊買賣合同,騙取貨款100餘萬元用於個人經營,並於虧損後逃匿。日前,西青區法院經審理,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10萬元,同時責令其退贓106.9萬元給被害人。
2011年9月8日,吉林省中年男子趙某在本市西青區某村建築工地以趙大城的名義,使用吉林省遼源市某建築機械廠空白《建築機械設備買賣合同》,與被害人鄭某簽訂了購買兩臺塔吊的買賣合同,並使用偽造的該廠財務專用章開具收款收據,騙取鄭某塔吊款人民幣106.9萬元。後趙某將此款用於個人經營,虧損後逃匿。今年4月21日,趙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