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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因為在歌廳裡發生的一些瑣事,犯罪嫌疑人聚眾對他人進行報復,致人受傷。日前,河東區人民檢察院對這起聚眾斗毆、搶劫案提起公訴。
李某,女,26歲,無業。張某,男,23歲,無業。2013年12月20日21時,李某在本市河東區某歌廳因瑣事與被害人陳某等人發生矛盾,產生報復心理,遂糾集張某、梁某、周某(另案處理)等人。轉天凌晨1時許,在河東區某小區附近,張某、梁某、周某持鐵棍對被害人陳某、趙某進行毆打。後經鑒定,陳某右脛骨骨折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其右腓骨骨折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其右小腿軟組織損傷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另在張某對被害人陳某進行毆打時,向被害人陳某索要手機一部及現金500餘元。案發後,李某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並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張某。
鑒於李某系自首,並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系立功,依法可從輕處罰。
近日,河東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判處被告人張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