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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名男子因騎電動車和他人相撞,將對方打成輕傷,被河東區人民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
被告人張某,男,47歲,無業。今年3月的一天下午,在本市河東區廣寧路附近,張某與被害人劉某因騎電動自行車相撞,雙方倒地,張某站起來後對劉某進行毆打,並用自己的水壺向坐在地上的劉某的面部砸了一下,致劉某鼻部受傷構成輕傷。被害人劉某當即報警,公安民警趕至現場。鑒於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得到諒解,近日,河東區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檢察官提示廣大市民,在遇到問題的時候應該冷靜思考,而不是被衝動支配大打出手,暴力永遠不能解決實際問題,只會帶來個人的傷痛和法律嚴厲的制裁。本來只是一起小的交通事故,最後卻演變成一起故意傷害案件,實在令人痛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