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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講堂】
“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作爲一個多年教授中國憲法學的教師,筆者對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中這個帶有堅定判斷的語句由衷感到寬慰和感動。
爲什麼要尊崇和敬畏憲法?憲法與黨的領導有何關係?如何讓憲法成爲公民的信仰?在我國首個國家憲法日到來之際,這些問題值得我們再次思考並尋找答案。
“憲”之根本性是人們敬畏憲法所在
古人云:“懸法示人曰憲,從害省,從心,從目,觀於法象,使人曉然知不善之害,接於目,怵於心,凜乎不可犯也。”今天,我們若再審其義,“憲”也有“表示”與“博文多能”之意。表者,使對之省察,當畏之。博多者,如文武之政,布在方策,中心藏之。所以便有“憲章文武”之言,使人有所取法。中國古人對“憲”或“憲法”的這種表述,已隱含了今天我們所言憲法的根本性。當《中庸》用“祖述堯舜,憲章文武”來表達這種根本性時,其中也蘊含我們現代人使用的正當性概念。
中國古典文化與西方文化的一個重要差異就是,中國人對人類事務的正當性判斷並不是從一個超驗的實體(如上帝)那裏領受的。中國的正當性來源是經驗的、歷史的,如《孟子》所說,“殷鑑不遠,在夏後之世。”同樣,像堯舜禹、文武周公這樣的聖賢,不只是些過往的偉大歷史人物,而且也是後世皆以取法的典範。他們不但爲中華文化提供了德性之源,而且也爲後世的中國提供了有關人類事務(如政治)的正當性標準。
在中國文化裏,“根本性”從來都不是一種純粹的實證性,而始終隱涉了一種德性判斷。換言之,因爲“憲”是由像堯舜、文武這樣的偉大聖賢確立和規制的,它本身就是正當性之源,人們沒有理由不敬畏與尊隨。中國的“憲”與“憲法”的根本性,並不是來自於西方意義上的“規範等級”中的“最高規範”,而是由確立者或制定者的正當性決定的。也就是說,問題不在於這種體制或典章本身的品質如何,重要的是,它是聖賢的制度和典章。“憲”與“憲法”本身也涵攝了使用該詞語的人所體驗到的那種充滿敬意的主觀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