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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憲法是“中國共識”的結晶
中國古典的“憲”制,與我們今天的現行憲法體制有很大的不同。中國的現行憲法之所以具有根本性、正當性,並不是來自於古典時代的聖賢之德。它也不同於西方意義上的憲法,中國的憲法確立者從未把憲法理解爲某種契約,如,人民與政府之間的契約,國家與公民之間的契約等等。中國的憲法是中國共產黨與它領導的人民之間經過一系列程序所達成的一種共識。中國憲法是“中國共識”的一種結晶。中國憲法的確立過程,涉及衆多因素和各種複雜關係,在這些關係中最重要的關係者有:中國共產黨,它是憲法確立的領導者;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民主黨派,與中國共產黨一起構成了五四憲法的起草者。然後經過各個層級的討論、徵求羣衆意見等民主環節,最後由全國人大表決通過。憲法的確立過程便是共識達成過程,憲法的頒行就是共識的凝聚。毫無疑問,這樣一個具有中國特性的“中國共識”對參與共識形成的各方具有最高約束力,任何一種違反憲法的行爲便是對這一共識的損壞,其危害性不僅使共識無法修復,而且會導致崩塌與解體。改借一句名言來說就是,一種違憲的行爲的危害性十倍於侵犯人生命的犯罪,後者糟蹋的是法律的水流,前者弄髒的是整個水源。
中國憲法的“中國共識”也蘊含了中國傳統智識。西方憲法在理論上首先假定了人民與政府的二元結構,而中國憲法則強調是領導者與人民的一致性。中國古人把這種一致性表達爲“民爲邦本,本固邦寧”“民爲貴,社稷次之,君爲輕”“水可載舟,也可覆舟”。這些都是中國政治法律思想有關治理者與其人民關係的最早表達。這種表述方式是一種警示,它告誡治理者與被治理者應正視這樣一種相互依存關係;治理者不能漠視人民的訴求,人民也應服從賢明治理者的治理。而能不能重視這樣一種關係,是衡量治理者是否賢明的重要標誌。同理,治理若只是爲了治理者的利益,治理者就不會從這種特權中獲益,而且會招致政權危機。“水舟關係”是雙方互利的一種關係,是中國古典智慧在政治領域的運用。
現行憲法的“中國共識”無疑包含着這一古老智慧。在這種“水舟關係”中,中國共產黨作爲領導者便是“掌舵人”,而人民就是這條航行於現代化海洋巨輪之下的滔滔之水。中國共產黨作爲執政黨必須嚴格履行它的綱領和宗旨,“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是它的底色;人民在現代化的航程中也需要中國共產黨這個領路人。中國憲法就是這種關係的隱喻表達,是由中國革命和發展過程並通過某種程序而凝聚成的共識。這是中國憲法之爲根本法的關鍵所在。
憲法日喚起公民對共識的信守
“憲法的生命在於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於實施。”——這是中國領導人的遠見卓識。
憲法寫在紙上只是一些字,它鮮活的生命只存於實踐。憲法只有在動態的實踐中,人民才能感受到這種共識的價值和意義:憲法不是懸置於高處的一紙文件,而是紮根於人民油鹽米醬醋的實實在在的具體生活之中,它相距我們不遠,就在我們每個人的身邊。它既關切國家前途命運的大事,也關注我們普通百姓的細小散碎,譬如,我們的房屋應不應該拆遷?我們的土地應不應該被徵用?這些就是憲法所說的公民基本權利。
令人鼓舞的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把每年的12月4日定爲國家憲法日,並確立了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制度。毫無疑問,這兩個規定是憲法實施的重要內容或部分,其價值和意義不言而喻。國家憲法日針對的是我們每一個國民,可以想見,12月4日這一天,作爲中國公民,無論身在何處,我們都會知道這一天的意義。如果國慶日喚起的是我們每個國民對國家的家園之感,那麼,憲法日喚起的是我們每個公民對那個曾經的“約定”或共識的信守和遵從。
向憲法宣誓制度的意義能否這樣來理解,宣誓既是一種儀式,也是一種承諾。儀式能夠激發人的內心深處的皈依感;而憲法宣誓儀式則能增強憲法的威嚴和信念,最終達成對憲法的信仰。承諾的本質是不被違背的決心和意志,猶如結婚典禮上兩位新人手上各自的那枚戒指,當彼此戴在對方手上之時,就意味着誓約的完成,那枚戒指也將伴隨一生,只能戴不能摘。
當然,這兩個規定只是憲法實施的開始,而憲法實施概念包含的內容非常廣泛。除了健全全國人大常委會憲法解釋的程序機制之外,更爲重要的是在條件成熟之時還應成立專門的憲法實施機構——憲法真正成爲“活的憲法”,還在於憲法文本,包括具體條文能在專門機構得以實施。憲法與普通百姓相關,說到底是憲法的具體條文與他們相通。
憲法就似畢業證,它記載了學業的結果,拿在手裏若有一種沉甸甸的感覺,那這個民族就畢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