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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問:國家和本市有關政策法規對商品房小區建設工程的保修期限是如何規定的?商品房小區的保修期限應當從什麼時間開始計算?
答: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爲:(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爲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爲5年;(3)供熱與供冷系統,爲2個採暖期、供冷期;(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爲2年;(5)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根據《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後,保修期限的確定依據爲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包括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和保修單位等內容)。商品房保修期應當自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商品房交付購房人之日起計算。
22.問:業主入住後沒有及時供氣、供暖,應當找誰解決?
答:供氣、供暖是商品房建設的配套工程,業主遇到未及時接通燃氣、暖氣問題,應當找開發建設單位協調供氣、供暖部門落實。
23.問:住宅商品房中出現、私搭亂蓋、飼養烈性犬、佔用或堵塞消防疏散通道、從事擺賣、加工等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應當由誰負責執法
答:住宅商品房中出現上述違法違規行爲時,業主、物業服務企業、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物業管理專職工作人員都有權利及時進行勸阻制止。當勸阻制止無效時,應當及時向轄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由其依據《天津市街道綜合執法暫行辦法》依法處理。
24.問:新建商品住宅小區成立業主大會條件?
答:根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成立業主大會:(1)業主入住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2)首位業主實際入住達到二年以上。
25.問:成立業主大會由誰牽頭組織?籌備組由哪些人員組成?
答:根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部門和人員,負責本轄區內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換屆等項工作的組織、指導。對於一個新建物業,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業主、開發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書面告知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書面告知後一個月內,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覈實並組織、協調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籌備組由業主三至七名,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開發建設單位代表各一名組成。籌備組負責人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代表擔任。
26.問:參加業主委員會成員選舉應當具備什麼條件?對業主委員會成員的人數有什麼規定?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是如何產生的?
答:根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2)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3)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4)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社會公信力;(5)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協調溝通能力;(6)身體健康,能保證必要的工作時間。業主委員會不得從事經營活動。業主委員會成員在業主中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成員人數應爲單數,由五至十五人組成。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舉產生。
27.問:在什麼情況下,業主委員會成員職務自行終止?
答:根據《天津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活動規則》,業主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業主委員會成員職務自行終止:(1)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2)連續1年以上不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居住的;(3)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的;(4)因身體健康原因喪失工作能力的;(5)在爲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中任職的。
28.問:在什麼情況下,業主委員會成員職務需要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取消?
答:根據《天津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活動規則》,業主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取消其業主委員會成員職務:(1)無故連續3次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的;(2)有犯罪行爲的;(3)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4)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29.問: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經費應該如何解決?主要用途是什麼?
答:根據《天津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活動規則》,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可以按照每年不超過實收物業管理服務費1%的比例提取活動經費,具體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活動經費應當在物業服務企業服務收費中列支。活動經費主要用於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和支付業主委員會履行職責過程中實際產生的相關費用。具體使用情況由業主委員會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每年度至少公佈1次,並接受業主的監督。
30.問:社區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由誰負責召集?主要協調哪些事項?
答:根據《天津市社區物業管理辦法》,社區物業管理工作聯席會議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召集。社區居民委員會主任、社區民警、業主代表或者居民代表、小區管理服務單位負責人等人員參加。會議由社區居民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研究議題由會議成員單位提出,主要協調下列事項:(1)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或協議中出現的問題;(2)業主委員會履職、換屆和委員補選工作;(3)物業服務費收繳、使用等問題;(4)在房屋維修專項資金和應急解危專項資金使用中遇到的問題;(5)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舊樓區管理服務單位的有關事宜;(6)社區物業管理中出現的其他問題。
上述事項應當經社區物業管理聯席會議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後實施,並監督整改落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