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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8日對復旦學生林森浩投毒案二審公開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判決中,林森浩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林森浩為泄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殺人,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林森浩的犯罪手段殘忍,犯罪後果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林森浩到案後雖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一審原判認定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林森浩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意見,應予支持。
在對庭審中的三大爭議焦點進行綜合評判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的規定,上海市高院的裁定還須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庭審焦點
三大辯護意見為何均未被采納?
涉案毒物認定
投入物為二甲基亞硝胺
辯護人提出,認定本案涉案毒物系二甲基亞硝胺證據不足,並申請調取相關檢驗報告的質譜圖。
經查,林森浩2011年進行動物實驗時使用了二甲基亞硝胺。其中的證據包括:證人孫某的證言證實,其作為天津市化學試劑研究所課題組組長,按《現代化學試劑手冊》研發生產了100毫昇裝的二甲基亞硝胺,經檢測含量大於99%;證人呂某證言證實,其於2011年3月向天津市化學試劑研究所購買了一瓶100毫昇裝的二甲基亞硝胺,用於與林森浩等進行大鼠肝纖維化實驗;且多名證人證言均證實,林森浩、呂某等人於2011年使用二甲基亞硝胺進行大鼠肝纖維化實驗;林森浩對此亦供認不諱。
林森浩案發前從204實驗室取得了二甲基亞硝胺。證人呂某證實,實驗結束後,剩餘的約75毫昇二甲基亞硝胺等存放於204實驗室一櫃子裡,林森浩知道試劑存放的位置;另一證人證言證實,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兩次到204實驗室,第二次去時,林還向呂要了一只黃色的醫療廢棄物袋;證人盛某的證言和相關監控錄像等證實,林森浩於2013年3月31日17時41分至47分,持一只黃色醫療廢棄物袋與盛某返回宿捨樓。
林森浩向421室飲水機內投入二甲基亞硝胺。多位證人的證言分別證實,因懷疑黃洋中毒,他們於2013年4月4日、4月7日,先後將黃洋喝過的水、使用過的杯子以及黃洋的尿液、血液等物送去檢測;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檢測報告書》證實,所送飲用水中檢出二甲基亞硝胺成分;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衛分局刑事偵查大隊《情況說明》及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檢驗報告》證實,送檢的飲用水、421室的飲水機和相關飲水桶出水口封裝蓋上均檢出二甲基亞硝胺成分。林森浩供稱,其將上述取回的二甲基亞硝胺全部倒入421室的飲水機內,林的供述得到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衛分局《偵查實驗筆錄》及相關錄像、照片的印證。
上海市高院認為,現有證據足以證實上訴人林森浩將其與他人進行動物實驗後剩餘的二甲基亞硝胺投入421室飲水機的事實。辯護人關於認定涉案毒物系二甲基亞硝胺證據不足的意見,不能成立;辯護人申請調取相關檢驗報告質譜圖的意見,不予支持。
黃洋的死因系二甲基亞硝胺中毒死亡
辯護人提出,認定被害人黃洋系死於二甲基亞硝胺中毒的證據不足,相關鑒定意見的鑒定程序不合法,申請對黃洋的死亡原因進行重新鑒定。
經查,黃洋飲用421室飲水機內的水後即發病並導致死亡。黃洋的醫師規范化培訓體檢材料證實,黃洋於2013年2月21日進行醫師規范化培訓體檢時身體健康;證人孫某、王某的證言均證實,黃洋在案發前晚未飲酒;黃洋的病歷資料及多位證人的證言分別證實,黃洋於2013年4月1日上午飲用了421室飲水機內的水後發病,後經搶救無效於同年4月16日死亡;林森浩亦供稱,黃洋於2013年4月1日上午飲用了飲水機內被其投入二甲基亞硝胺的水。
第二,黃洋體內檢出二甲基亞硝胺。證人葛某、孫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4月8日深夜,葛某根據黃洋系急性肝損傷,林森浩曾使用二甲基亞硝胺做過動物肝纖維化實驗等情況,提示孫某針對二甲基亞硝胺進行鑒定;證人向某證言證實,在前述送檢的飲用水樣本中檢出二甲基亞硝胺,後向某將相關檢測樣本交給了公安機關;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檢驗報告》證實,送檢黃洋尿液和黃洋使用過的飲水杯中均檢出二甲基亞硝胺成分。
黃洋系二甲基亞硝胺中毒死亡。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法醫學屍體檢驗鑒定書》、上海市司法鑒定中心《法醫病理司法鑒定意見書》以及鑒定人陳憶九當庭證言證實,黃洋符合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壞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繼發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另查明:相關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均有鑒定資質,其鑒定程序規范、合法,鑒定依據的材料客觀,檢驗方法、檢驗過程、分析說明和鑒定結論不存在矛盾之處,且能夠相互印證,均應予采信。
綜上,現有證據足以證實,被害人黃洋系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壞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繼發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北京雲智科鑒諮詢服務中心《法醫學書證審查意見書》和有專門知識的人胡志強當庭表示的『黃洋系爆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壞死,最終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的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信。辯護人關於認定被害人黃洋系死於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證據不足、相關鑒定意見鑒定程序不合法的意見,不予采信;申請對黃洋死亡原因進行重新鑒定,不予准許。
林森浩是否故意殺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林森浩上訴提出其主觀上沒有殺人故意,辯護人認為林森浩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經查,多位證人證言和林森浩的碩士畢業論文、林森浩等人發表的《實時組織彈性成像定量評價大鼠肝纖維化》等論文及林森浩的供述等證據證實,林森浩於2011年與他人用二甲基亞硝胺做過大鼠肝纖維化實驗,二甲基亞硝胺是肝毒性物質,會造成大鼠急性肝功能衰竭死亡;林森浩到案後直至二審庭審均穩定供述,其向飲水機中投入的二甲基亞硝胺已超過致死量。
據此,林森浩具備醫學專業知識,明知二甲基亞硝胺系劇毒物品會造成人和動物肝髒損傷並可導致死亡,仍故意將明顯超過致死量的該毒物投入飲水機中,致使黃洋飲用後中毒死亡,依法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林森浩關於投毒後將飲水機內水進行稀釋的辯解,僅有其本人供述,缺乏相關證據證實,不予采信。林森浩關於其沒有殺人故意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關於林森浩構成故意傷害罪及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見,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成立。
當事人
林森浩寫聲明
若死刑核准願捐遺體
林森浩在得知二審判決結果後寫下聲明,他表示,如果判決最終核准,他希望捐獻遺體。
聲明如下:
一、我已經收到上海高院的二審判決,雖然對判決結果不滿意,我會依法聘請律師在最高院死刑復核階段,陳述二審提出的疑點,我真的不是故意殺人,不管如何,我依然相信司法公正。
二、不管結果如何,我依然要向黃洋的父母道歉,我為我做的事懺悔,希望黃洋父母能慢慢從悲傷中走出去,我也希望我的父母能從悲傷中走出來,我確實不孝,辜負雙親師長的教誨,此生別過,來生再報恩。
三、希望我的悲劇,能讓世人吸取教訓,希望一起相處的人,能多些體諒和友愛,很多一念之差的錯事,希望能借助愛和謹慎,懸崖勒馬,鑄劍為犁。
四、謝謝這麼多支持和幫助我的人,感謝你們,從你們身上我感受到了溫暖。也感謝批評我的人,如果能早日聽到這麼多的批評,或許我就不會乾出這件傻事。感謝導師多年的教育,感謝父母雙親的愛,感謝同學們。
在我有限的日子裡,我依然會流淚懺悔,盡力學習,錘煉自己,希望能安然面對那最後一刻。我希望將我的遺體捐贈給醫院。此生雖然短暫,之前都投入到學業之中,缺乏心靈的滋養,導致釀成大錯,最後這幾年在司法的漩渦中,身不由己,我希望這最後一件事,能做對。我畢竟年輕,也能付出年輕的生命來賠罪,我的人生落幕了,也希望社會最終能寬恕我。
被告律師
宣判前夜與被告會見溝通死亡和人生的意義
記者了解到,律師和林森浩在1月7日有一次會見,談的最多的是如何面對死亡以及人生的意義。
唐志堅說:『我們告訴他1月8日要審判,他原先還不知道,當我們說了他纔知道。因為他這個人心理的表現難以顯現到臉上,所以他聽到消息後臉上沒什麼表情。』
林森浩外表平靜,但身體和手卻在顫抖。唐志堅開導他,『人生的意義不在於活多久,而在於認識真理,孔子說過:朝聞道、夕死可矣。』
林森浩說,他在家信裡也引用了這句話,他現在一邊懺悔,一邊認識生命的意義。
『以前看一些沒有感覺的文字,現在看有時感動不已。』林說。在獄中,看書成了林森浩最大的生活內容。
據唐志堅回憶,整個會見過程林森浩都比較平靜,他的身體狀況和精神狀態都比較正常。在看守所的一年多日子裡,林森浩養成了看書的習慣,也漸漸學會對一些問題進行思考。據介紹,林森浩最近看的一本書是列夫·托爾斯泰的《復活》。
黃洋父親
聽到判決結果我感到很欣慰
記者:如何看待當天的判決?
黃父:我感覺很欣慰。我始終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記者:今後有何打算?
黃父:還沒有想法。宣判完了我就回家了,開始新的生活。
記者:林森浩的家人最近有沒有和您溝通?
黃父:沒有,我不和他們溝通。
記者:判決結果也出來了,您從心裡會原諒林森浩嗎?
黃父:我相信法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