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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近年來,天津法院大力服務民生,不僅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同時,為保障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出重拳打擊環境污染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行為,著力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和困難,贏得了普遍贊譽。
出重拳守舌尖安全
食品、藥品安全問題與每一位消費者密切相關,而近年來屢屢出現的食品、藥品不安全事件則令人們惶恐不安。本市制作、銷售假煙、假酒,甚至假藥的刑事犯罪案件也時有發生。為了維護食品、藥品生產銷售領域的正常秩序,保障群眾的健康和安全,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專門出臺了《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並與市市場監管委聯簽了《關於加強食品藥品監管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工作若乾問題的意見》,對全市法院依法審判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刑事案件以及做好行刑銜接工作提出明確和具體要求。
『對於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的犯罪一律從嚴懲治。』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符敏說,因為這類犯罪直接侵害社會公眾的生命健康,性質惡劣且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從嚴懲治是為了確保刑事打擊的力度和效果。不久前,本市一名男子以非法牟利為目的,非法生產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以次充好的白酒,貨值金額達人民幣80餘萬元。雖然該男子尚未將這些白酒出售,屬於犯罪未遂,但最終,法院依法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未遂)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45萬元。
此外,對於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同時構成兩種以上瀆職犯罪或同時構成瀆職犯罪與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處罰較重的定罪處罰。
污染環境嚴懲不貸
本市靜海縣男子張某自2008年開始,未經主管部門批准、許可,即在靜海縣子牙鎮小黃莊村自家院內用鹽酸、硫酸鎳、鉻酸酐等化學物質對樂器零部件進行電鍍加工生產,並僱用張某某、孟某某等人。其間,三人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有重金屬六價鉻和鎳的廢水未經任何處理即直接倒入院內的滲井向地下排放。2013年9月15日,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清查活動時將三人抓獲。經現場采樣分析,張某經營的電鍍廠院內滲井中六價鉻的含量超標1619倍;鎳含量超標1477倍。該電鍍廠車間地面上的廢水中六價鉻的含量超標251倍;鎳的含量超標2079倍。法院經審理,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某、孟某某各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並處罰金1萬元。
據了解,自靜海法院於2013年11月作出我市首例污染環境犯罪案件判決後,全市法院開始陸續受理環境污染類刑事案件。靜海、津南、西青、北辰等法院均有多起環境污染刑事犯罪被依法處理。在已審結的認定有罪的污染環境刑事案件中,有電鍍作業(包括金屬磷化、鍍鋅、鍍鎳、鍍鉻)排放污染物的,有以牟利為目的非法處置污染物的,有清洗油類作業排放污染物的,有進行酸洗作業排放污染物的。從污染物形態來看,全部為液體形式(包括廢水、廢酸水、廢油水)。從污染侵害對象來看,則全部是水體和土壤污染。
關於對污染環境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背景,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程慶頤介紹說,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第338條做了重要修改,將罪名由『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修改為『污染環境罪』,擴大了污染的認定范圍,降低了入罪門檻,加大了對污染環境犯罪的懲處力度。為確保法律准確、統一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3年6月制定了《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細化了犯罪行為的認定標准;規范了定罪量刑標准,為依法嚴厲打擊此類犯罪,正確審理案件提供了有力武器。
程慶頤告訴記者,為了廣大市民的身心健康和生活環境安全,現階段,本市對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保持高壓態勢。為加強審判專業化水平,高院刑一庭於2014年專門成立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審判專業合議庭。該合議庭除了負責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還負責向相關部門通報情況或提出建議。
司法救助溫暖人心
2014年12月17日,50歲的市民陳女士領到了5萬元國家司法救助金。自從她的丈夫被他人故意傷害致死,陳女士的生活跌入谷底,一度萬念俱灰。然而,在這巨大的人生不幸中,一個消息讓她看到了曙光,就在2014年5月,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作為全國法院唯一試點,組建了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組,對困難當事人及其家屬履行司法救助職責。走投無路的陳女士於是提出申請,不久,她便獲批領到了這筆救助金。5萬元,對很多人來講可能並不算多,但對於一個瀕臨『坍塌』的貧困家庭來說卻足以重新點燃希望,它不僅讓陳女士一家的生活有了著落,更讓她看到了人間的溫情。
而在此前一年多的時間裡,陳女士備受煎熬。2013年10月21日中午,她的丈夫老王像往常一樣到樓下扔垃圾,正巧碰見了撿拾垃圾的流浪人員李某。見他將垃圾亂扔,老王遂上前制止。幾句口角後,李某隨手抄起翻撿垃圾的木棍將老王打倒在地。老王再也沒有醒來,經鑒定為被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法院鑒於李某在案發時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故意傷害罪從輕判處其無期徒刑。因被告人沒有賠償能力亦無監護人,陳女士手中的刑事賠償成了一紙『白條』。
突如其來的打擊讓陳女士患上了嚴重的心髒病,唯一的兒子也只能放棄打工在家照顧母親和80多歲臥病在床的姥姥。一家人的天塌了。在這期間,陳女士得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成立了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組,隨即提出了國家司法救助申請。
『經核實,陳女士屬於應提供國家司法救助的當事人。』天津高院賠償辦主任王友莉告訴記者,國家司法救助是對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權,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的當事人采取的輔助性救濟措施。重點解決符合條件的特定案件當事人生活面臨的急迫困難。2014年初,中央政法委等6部門聯合制定下發了相關『意見』,明確了救助條件和范圍、細化了救助標准和程序、規范了救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同年5月,『最高法院賠償辦』在天津召開的全國法院國家賠償工作座談會上,指定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作為全國法院的唯一試點,就司法救助工作先行先試,主要對生活特別困難、遭受犯罪侵害但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的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屬進行實際救助。據此,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組建了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組,日常工作部門設在『賠償辦』。
該工作組自建立至今共審查辦理了4件國家司法救助案件,向司法救助申請人共發放國家司法救助金15萬元。『發放救助金解決申請人的生活問題是一個方面,其實更重要的是給他們以希望和溫暖,幫助他們走出生活的陰霾。』王友莉如是說。
保障就醫打擊醫鬧
天津市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一名醫生在醫院診室內遭砍身亡一案,一度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結合這起殺醫案及當前醫患糾紛頻發的現狀,天津高院於2014年聯合九部門會簽《天津市維護醫療秩序打擊涉醫違法犯罪專項行動方案》,全面深化『平安醫院』創建,確保醫務人員、就診患者人身安全,切實保障群眾的就醫權利。
該方案推出後,本市薊縣法院即審結了一起因在醫院鬧事而被認定構成犯罪的案件,顯示了司法打擊醫鬧、保護醫患權益的決心。
據法院查明,2013年10月10日22時許,本市薊縣男青年王某酒後醉倒在薊縣中昌路長白酒樓東側胡同的路上。薊縣人民醫院120急救中心接到群眾電話後,派遣救護車將王某運至薊縣人民醫院急診室。王某進入診室後,無故辱罵醫護人員,並將醫療器械法國Taema牌OSIRS2型轉運呼吸機損壞。經天津市薊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損壞的轉運呼吸機價值2.9萬餘元。案發後,王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後王某家屬代其賠償了薊縣人民醫院的經濟損失。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某醉酒後無事生非,任意損毀公有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侵犯了公有財產權利,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鑒於其認罪態度較好,且家屬代其積極賠償了被損毀財物的損失,依法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