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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12條擬將刑法“猥褻婦女、兒童罪”中“猥褻婦女”表述修改爲“猥褻他人”,引發廣泛關注。這意味着成年男性也將被認定爲猥褻犯罪的對象。筆者認爲,爲進一步體現刑法的平等保護,應對刑法中強姦罪的犯罪對象也作出相應修改,即不僅僅限於婦女。對此有三種可借鑑的修改模式。
第一種模式是將被害人性別模糊化,用“他人”等中性詞來代替。強姦罪被告人和被害人性別的淡化,意味着不僅男子對女子可以構成強姦罪,女子對男子、男子對男子、女子對女子也可以構成強姦罪。這一模式是大陸法系國家普遍採取的做法,德國、法國、意大利刑法均將強姦罪的被害人明文規定爲“他人”,即包括男人和女人。這種修改例在英美法系也有體現,其特點之一就是沒有規定被害人與被告人的性別。
第二種模式是通過對強姦罪客觀方面進行重新解釋,將男性的性自由權利部分納入刑法保護範圍。例如,英國《1994年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對《1956年性犯罪法》中強姦罪的定義作了修正,規定男性也是強姦罪的犯罪對象。美國也存在同樣的情況,這意味着強姦罪被害人僅指女性的傳統觀念受到衝擊,男性也可能成爲強姦罪對象。
第三種模式是在刑法典中直接指明女性可以作爲強姦罪主體。美國得克薩斯州關於性犯罪中規定了姦淫幼男的條款,規定女性也可以成爲強姦罪的主體,不足之處是對男性成爲強姦罪的對象範圍有所限制,排除了18歲以上的成年男性。
比較以上三種模式,第一種模式顯然更爲徹底,因而筆者建議適時對我國刑法第236條的強姦罪條款作出適當修改,即將“強姦婦女”改爲“強姦他人”;將第2款、第3款中的“幼女”改爲“幼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