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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我們知道,適用仲裁機構所在地法律對糾紛作出裁決是我國乃至大多數國家仲裁機構的普遍做法。《天津仲裁委員會自由貿易仲裁暫行規則》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裁決所適用的法律,是基於怎樣的考慮呢?
李樹盈:《天津仲裁委員會自由貿易仲裁暫行規則》第四條規定,“仲裁庭可以根據當事人約定適用的法律並參照商事規則、國際慣例對糾紛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適用的法律,不包括法律適用法。當事人未約定適用的法律或者仲裁庭認爲當事人約定的法律不能適用於本案仲裁的,仲裁庭可以酌情確定適用的法律規則。”涉及自由貿易試驗區的糾紛具有專業性較強、涉外因素較多等特點,特別是涉外案件的當事人來自於不同法律體系的國家或地區且上述國家或地區的商事規則和慣例不盡相同,限定適用的實體法不能充分體現涉及自由貿易試驗區糾紛的特點。因此,規則將仲裁庭根據當事人選擇適用的法律對糾紛作出裁決作爲法律適用的原則,充分體現瞭解決涉及自由貿易試驗區的糾紛法律適用問題的國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