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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在仲裁活動中,作爲仲裁裁決的主體,仲裁庭的地位十分重要,由哪些人組成仲裁庭是當事人非常關注的問題。《天津仲裁委員會自由貿易仲裁暫行規則》在這一方面是如何創新的呢?
李樹盈:仲裁員的專業水準決定仲裁質量。《天津仲裁委員會自由貿易仲裁暫行規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其他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名冊內或者其他國家或地區曾經擔任臨時仲裁員的專業人士中選定仲裁員,也可以在其他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名冊內或者其他國家或地區曾經擔任臨時仲裁員的專業人士中合意選定首席或者獨任仲裁員。”該規定賦予了當事人在境內外其他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名冊內或者其他國家或地區曾經擔任臨時仲裁員的專業人士中選定仲裁員的權利。需要強調的是,鑑於仲裁法規定了仲裁員的條件,故規則對當事人在本會仲裁員名冊外選定仲裁員也設定了相應條件。當事人可以在境內外其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國家或地區曾經擔任臨時仲裁員的專業人士中選定仲裁員,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體現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以及自由貿易糾紛專業性較強、涉外因素較多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