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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創新和加強政府管理,使市場和社會活而有序
深化行政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不僅要取消和下放權力,還要改善和加強政府管理,提高政府效能,增強依法全面履職能力,使市場和社會既充滿活力又規范有序,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公平正義。
加強市場監管,為各類市場主體營造公平競爭的發展環境,是當務之急。目前,我國市場經濟秩序還很不規范。商事制度等改革之後,新的市場主體大批湧現,如果監管跟不上,市場秩序混亂現象會加劇,『劣幣驅逐良幣』的扭曲效應會放大,嚴重制約誠實守信經營者和新的市場主體發展。我到地方調研,不少企業包括臺商、外商反映,侵犯知識產權、坑蒙拐騙等行為,企業自身難以解決,如果政府把這些問題管住了,企業的『心頭之痛』就解除了。因此,在大量減少審批後,政府要更多轉為事中事後監管,切實把市場管住、管好。這是政府管理方式的重大轉變,難度更大、要求更高。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要積極適應這一轉變,切實履行好管理職責。
要轉變監管理念,強化法治、公平、責任意識。現在我們在市場監管上,一方面,各種檢查太多,隨意性太大,企業疲於應付,還有不少尋租行為。另一方面,該監管的還沒有管或沒有管住、管好。政府監管要『居敬行簡』,不擾民、不煩民但法度不缺,制定科學有效的市場監管規則、流程和標准,向社會公示,使市場主體明曉界限、守法經營,並縮小監管者自由裁量權。同時,要依法開展監管,維護和保障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當好『裁判員』,不犯規的不去煩擾,輕微犯規的及時亮『黃牌』警告,嚴重犯規的馬上『紅牌』罰下場。當然,裁判要履職盡責、公平公正執法,不能該吹哨的不吹,更不能吹『黑哨』。監管者必須受監督,要公開信息,健全並嚴格執行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要創新監管機制和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能。這兩年,各地積極探索實踐,積累了很多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要繼續推進監管創新。一是實行綜合監管和執法。抓緊建立統一的監管平臺,把部門間關聯的監管事項都放到平臺上來,同時清理整合各類行政執法隊伍,推進跨部門、跨行業綜合執法,讓幾個『大蓋帽』合成一個『大蓋帽』,形成監管和執法合力,避免交叉重復或留空白死角。監管和執法的結果應公示,並留底備查,陽光是治理監管和執法不公最有效的手段。二是推廣隨機抽查監管。有些地方和行業把企業和監管部門人員放在同一平臺上,通過兩次搖號,按一定比例對企業進行抽檢,隨機確定檢查人員,企業有了壓力,也減少了監管部門尋租機會。要抓緊推廣這一做法。三是推進『智能』監管。積極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實行『互聯網+監管』模式。加快部門之間、上下之間信息資源的開放共享、互聯互通,打破『信息孤島』。推進統一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信息披露和誠信檔案制度、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和黑名單制度,讓失信者一處違規、處處受限。四是強化社會監督。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舉報者要給予有足夠吸引力的獎勵並嚴格保密。強化企業首負責任,通過倒逼形成層層追溯、相互監督機制。加強行業自律,鼓勵同行監督。充分發揮媒體輿論監督作用。無數雙眼睛盯著每一個角落,就能織就監督的『恢恢天網』。
四、優化政府服務,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
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我們黨的根本宗旨,讓老百姓過上好日子,是人民政府的天職。這幾年,各級政府在加強服務方面花了不少力氣,但公共產品短缺、公共服務薄弱等問題依然突出。加快解決這一問題,可以有效提昇政府服務能力和水平,也可以增加有效投資、有利於頂住經濟下行壓力。這要靠深化簡政放權等改革破除障礙,把市場機制作用發揮好。改革的實效也要從增加公共產品、公共服務方面來體現。我們要努力通過提供比較充裕的公共產品、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使創業創新過程更順暢、經濟發展之路更通暢、人民群眾心情更舒暢,使整個社會更溫馨、更和諧、更有凝聚力和活力。
(一)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供全方位服務。『雙創』有利於擴大就業,穩增長也是為了保就業。一是加強政策支持。在降稅清費減負基礎上,要研究出臺一批扶持創業創新特別是小微企業的政策措施。對眾創空間、創新工場等各種孵化器,要在租金、場地、稅費等方面給予支持。發揮財政資金杠杆作用,采取貼息、補助、創投基金等方式,撬動社會投入;完善投融資機制,大力發展風險投資、天使投資等投資方式,探索新型商業模式,多措並舉幫助創業者解決資金困難問題。二是提供平臺綜合服務。創業創新需要什麼服務,政府就要在這個平臺上提供什麼服務。強化政策、法律和信息諮詢服務。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做好對大學生的就業創業指導服務和農民工的職業技能培訓。這些服務有的政府部門可以直接提供,有的可以向專業機構購買,有的還要鼓勵中介組織等積極參與。三是服務要便捷高效。群眾創業創新不易,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要設身處地為他們著想,提供更加人性化、更富人情味的服務,態度要好、手續要少、速度要快。繼續辦好政務服務中心和辦事大廳,實行『一個窗口受理、一站式審批、一條龍服務』,規范流程、明確標准、縮短時間。
(二)為人民群眾提供公平、可及的公共服務。增加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供給,政府不能唱『獨角戲』,要創新機制,盡可能利用社會力量,並搞好規劃、制定標准、促進競爭、加強監管。凡是企業和社會組織有積極性、適合承擔的,都要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交給他們承擔;確需政府參與的,要實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即使是基本公共服務,也要盡量這樣做。政府辦事要盡可能不養人、不養機構,追求不花錢能辦事或少花錢多辦事的效果。這也有利於形成公共服務發展新機制,促進民辦教育、醫療和養老等服務業發展。我們既要努力提供充裕的公共服務,更要增強公共服務的公平性和可及性。要創新服務方式,最大程度地便民利民。有些服務事項,最好能讓群眾不出門,通過網上辦理、代辦服務、上門服務等方式來完成。如果需要群眾直接來,要提前告知各種要求,力爭來一兩次就辦成。對要求群眾出具的各種『證明』,要清理規范,能免的就免、能合的就合,確實需要的,盡可能通過部門之間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來核查解決。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都要有這樣一個服務理念,就是寧可自己多辛苦,也要讓群眾少跑路。
(三)履行好政府保基本的兜底責任。我國還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全國有7000多萬低保人口、7000多萬貧困人口。雖然我們建立了覆蓋全民的社會保障制度,但保障水平還比較低。現在不少地方財政吃緊,但再困難也要保障好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底線兜住了,也可為創業者特別是青年人創業解除後顧之懮,即使失敗了也有機會再次創業。當前,要更加關注困難群體的就業、社保、教育、醫療、養老等問題,加快城市棚戶區和農村危舊房改造。需要指出的是,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保障和改善民生不能脫離實際,要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