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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昨天從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獲悉,根據相關規定,凡於2014年12月31日之前設立的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在2015年6月30日24時前,通過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截止後,未按規定期限報送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個體工商戶將被標註爲經營異常狀態。年度報告應當完整、真實、準確填寫,年度報告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經查實,該市場主體亦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市場主體,其信用風險分類將被確定爲“失信”類別,在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以紅色進行標識並公示。市場主體被確定爲“失信”類別,其授予榮譽稱號、申請行政許可、參與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等活動將受到影響。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滿3年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將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