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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由網絡匿名發帖而引發的名譽侵權案,判決被告胡偉航、萬裡鯤鵬(北京)國際商務諮詢有限公司(下稱萬裡鯤鵬公司)賠償原告景霽精神損失費4萬元,並在相關媒體平臺發布道歉聲明。而道歉所要花費的費用竟高達335萬元人民幣。
除了道歉所需金額可能創中國名譽權糾紛案最高紀錄外,該案引人注意之處是,由於網絡實名制不健全,遭受網絡匿名侮辱、誹謗的受害人通常『找不到敵人』,難以維權。
個人恩怨引發匿名誹謗
胡偉航是萬裡鯤鵬公司法人代表。他和景霽原系北京和中聯合投資公司同事,從事出入境中介業務,後雙方產生糾紛。
2011年5月28日開始,甘肅日報社網注冊用戶『打狗棒』、天涯社區注冊用戶『打狗棒11111』先後發布了多條帶有侮辱景霽內容的網帖。
景霽懷疑這些網帖系胡偉航及萬裡鯤鵬公司在背後操作。
2013年7月,景霽將胡偉航及萬裡鯤鵬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刪除相關博文及網帖並賠禮道歉。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胡偉航在其個人新浪微博中,多次使用帶有侮辱性質的語言,對原告的名譽確實造成了不良的影響,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被告萬裡鯤鵬公司雖沒有發布過辱罵原告的網帖,但既不能提供這些網帖的發布人,也未對網絡用戶『打狗棒11111』及『打狗棒』的注冊IP地址與萬裡鯤鵬公司的微博注冊IP地址一致作出合理解釋,遂推定萬裡鯤鵬公司與上述兩個網絡用戶的行為有直接聯系,應對上述行為承擔責任。
道歉所需費用高達335萬
今年1月19日,北京市東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胡偉航、萬裡鯤鵬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刪除其在新浪微博、天涯社區網和甘肅日報社每日甘肅網上發布的侵權文字內容;賠償原告景霽精神損失費4萬元;被告人胡偉航在新浪微博首頁顯著位置連續10日發表道歉聲明,萬裡鯤鵬公司在天涯社區網、甘肅日報社每日甘肅網首頁顯著位置連續10日發表道歉聲明。
據天涯網和甘肅日報社每日甘肅網價目單顯示,萬裡鯤鵬公司道歉所需的費用將高達335萬元人民幣。
一審判決後,胡偉航和萬裡鯤鵬公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今年4月14日,北京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後,胡偉航及萬裡鯤鵬公司並未及時履行法律文書中確定的道歉義務。8月3日,東城法院向海南天涯社會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涯網)、甘肅日報社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萬裡鯤鵬公司刊登該案的判決書內容。
東城法院法官李雙慶認為:『被告方被判侵權後,在原有發生侵權行為的平臺發布道歉聲明,是合情合理的。』
目前,甘肅日報社每日甘肅網還未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天涯社區網在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後,表示將配合法院刊登判決書內容。
維權難在找到明確的侵權人
這起案件是網絡匿名侮辱、誹謗侵權的典型案例。景霽在接受本報采訪時表示:『在遭到匿名網帖誹謗時,因為舉證困難而感到很無助,現有的法律並沒有跟上網絡技術發展,無法有效幫助老百姓去揪出那些匿名誹謗的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情節嚴重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誹謗罪是一種親告罪,屬於自訴案件,應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並承擔證明犯罪的責任。因此,對於網絡誹謗犯罪而言,除了符合司法解釋所列舉的七種情形,構成『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進入公訴程序外,均屬自訴案件。
景霽曾到公安機關要求立案,盡管誹謗景霽的網帖點擊量達到了5000次以上,但公安機關以自訴案件並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為由,未予立案偵查,告知景霽可直接到法院起訴。
景霽隨後到東城法院立案,被告知因為網帖發布者是匿名的,沒有明確的被告,不予立案。後來胡偉航在自己實名認證的微博上公開辱罵景霽,發布了多篇帶有侮辱景霽內容的微博和回復,法院遂以民事侵權案件立案受理。
『在網絡上實施侵權行為的人躲在暗處,發一個帖子神不知鬼不覺,被侵權人想起訴的時候往往難以確定被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原副庭長姚輝曾表示。
責令強制披露程序較難啟動
據悉,在美國的民事訴訟程序體系中,存在『無名氏訴訟』這樣一種特別訴訟程序——原告在不知道被告真實身份的情況下對其提起的訴訟,在網絡侵權領域,由法院通過司法指令的方式向網絡服務商要求強制披露匿名侵權網絡用戶的身份。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沒有『無名氏訴訟』這一特別程序,而且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明文規定,原告起訴的條件之一就是要『有明確的被告』,即被起訴的主體應當具有明確的身份信息。
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頒布實施,新規加重了誹謗者的法律責任承擔。
據介紹,該司法解釋在兩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在訴訟程序上,允許原告僅起訴網絡用戶或網絡服務提供者。被告請求追加涉嫌侵權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以確定的網絡用戶作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二是明確原告起訴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原告的請求,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個人信息,以方便原告起訴。這些信息包括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姓名、聯系方式、網絡地址等。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網絡用戶個人信息的,法院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其采取處罰等措施。
不過,針對法院啟動責令強制披露程序的條件時,該條文作出的『可以根據原告的請求及案件的具體情況』的規定略顯籠統,缺乏具體操作方法。李雙慶表示:『法院向相關網絡平臺送達協助調查函,有時候並不會得到執行,很多網絡平臺因為涉及到自身利益,對強制執行令置之不理,處罰往往也無濟於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