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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從4月1日起,本市將調整社會救助範圍和標準。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每人每月705元調整至每人每月780元,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每人每月540元調整至每人每月700元。同時,自4月1日起,本市對城鄉低收入家庭救助的有關政策也將進行調整,使更多的城鄉低收入困難居民得到有效的救助。
爲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加大對低保邊緣羣體中有特殊困難家庭的救助力度,家庭財產符合本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相關規定,人均月收入高於城鄉低保標準且低於城鄉低保標準150%的城鄉居民家庭,符合下列六種情況之一的,可申請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包括: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人的家庭、家庭成員中有患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大病或門診特殊病的家庭、子女在學(從學齡前至全日制大學)的單親家庭、領取計劃生育特別扶助金的家庭、家庭成員均爲60週歲以上老年人且無子女的家庭及其他由區(縣)民政、財政部門共同認定的特殊困難家庭。
符合條件的家庭,依據戶口性質,每戶每月救助標準爲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0%。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對批准獲得救助的低收入家庭發給《天津市城鄉居民低收入救助證》,從批准之日次月起發放救助金,救助金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
調整低收入家庭救助範圍和標準
城市低收入家庭範圍(家庭月人均收入)
705元至1058元調整爲780元至1170元
救助標準(每戶每月) 212元調整至234元
農村低收入家庭範圍(家庭月人均收入)
540元至810元調整至700元至1050元
救助標準(每戶每月) 162元調整至210元
調整特困人員供養標準
城市特困人員供養標準(每人每月)
1410元調整爲1560元
農村特困人員供養(農村五保供養)
集中供養標準(每人每月) 1080元調整爲1400元
分散供養標準(每人每月) 810元調整爲1050元
價補聯動範圍進行調整
城市價補聯動範圍(家庭月人均收入)
低於1058元調整至低於1170元
農村價補聯動範圍(家庭月人均收入)
低於810元調整至低於1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