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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行制度上,我國立法原則不明確,不利於對高收入者的重點調節。』在談到『富人征稅』的問題時,中國稅務學會理事、中山大學財稅系主任楊衛華教授坦言道,『我認為個人所得稅在客觀上有兩個作用,一是為增加政府儲值收入,另一個是調節納稅人的收入。而我國在指導思想上沒有明確地體現第二個作用。』
楊教授說,作為社會主義國家,我們的最終目標是實現共同富裕,而現在的國情是一部分人通過努力已經先富起來了,所以我們必須用稅收的杠乾進行調節,防止社會矛盾的激化,但是,我們現行的稅制並不完善。
『免稅額定得太低。』楊教授首先指出。免稅額在法律上稱作費用扣除額,現在國內一般人員的固定扣除部分大約是800元,在北京的稅前扣除部分約是1000元,在廣東則為1260元,深圳是1600元,按月征收。這裡存在著不合理的因素。這個免稅額是國家在1980年定下來的,可是20年來貨幣的時間價已經發生了變化,其購買力大大不同了,但800元這個定額卻沒有改變。免稅額太低意味著征稅面增寬,一些相對收入低的人也要交稅。楊教授建議,免稅額應該上調,以廣州為例,可以提到1600—1800元之間,如果把醫療、教育、住房等一起考慮的話,則可以定在2000元左右。
同時,我國現行的9級超額累進稅率以5%遞進,密度太高,體現不出對高收入者的征稅調節。楊教授舉例說,美國原來采取的是5級超額累進稅率,後來改為2級,以15%、28%累進,加強了對高薪者增稅的力度。楊教授說,因為我國還處於發展中國家,跟美國有一定的距離,所以我們可以考慮將9級變為5級,以5%、10%、20%、30%、40%為累進稅率,而在40%以後還可根據納稅人的具體情況加層或加倍征收,這樣就可以把收入的層次分開,遞進調節。
個稅按月征收也是一個不合理之處。楊教授舉例說,如果納稅人在某個月因為特殊原因收入減少了的情況下還得征收相同的稅,那對他來說是不公平的,而且,我們的年終加薪、年終分紅也不可能算作12月的收入。所以他建議,我國的工資薪金應把按月征收改為按年征收,並將現行的分類所得稅制改為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即采取先預交、年終時多除少補的措施。像美國便是使用這種方法,並在加強高收入者稅收的同時鼓勵他們征稅,如果高收入者的收入降低了,國家會返還部分金額,彌補其不足。
還有,現時對勞務報酬一律扣除20%的稅收,也看不出對收入差異的調節,楊教授建議應該將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合在一起進行納稅,並要統一征稅號。
楊教授指出,現行的制度不利於對高收入者的重點調節。事實也證實這一點:數據顯示,廣東省工薪階層交納的所得稅佔個人所得稅的70%左右,廣州市則佔80%左右,高收入者的征稅比例較低。楊教授解釋說,工薪階層一般指公務員、企業工作者等,盡管工薪階層裡面也包含了高收入者,但像自由職業者、私營企業主、注冊會計師、包工頭等高收入者都不屬工薪階層。鑒於這些人流動性大、管理主要采取現金流通制度、僱主與僱員沒有相互申報、納稅人意識不強、管理人員手段不足等諸多因素,向這些高收入者征稅的最大困難是對其高收入的數額無法控制。
除了對現有制度的修改之外,楊教授認為還要加強納稅宣傳,提高人們的意識,像美國就做得不錯,美國人人都知道『納稅與死亡是不可避免的』。當然,更要通過嚴格地依法征稅、加強雙方的監控、強化征管手段等硬件的配合。記者 李曉莉 實習生 嚴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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