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破“前清後超”“邊清邊超”怪圈 最高法院推行十項制度防止產生新的超期羈押
最高人民法院1日公佈關於推行十項制度切實防止產生新的超期羈押的通知,要求全國各級法院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建立並實施嚴格防止超期羈押的司法工作機制,努力實現防止超期羈押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
這十項制度是:全面實行以審限管理爲中心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建立超期羈押預警機制,切實防止超期羈押;實行嚴格依法適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法律措施的制度;建立及時通報制度,告知法院羈押期限;完善依法獨立審判制度,規範以至逐步取消內部請示的做法;建立嚴格的案件發回重審制度;堅持依法辦案,有罪依法追究,無罪堅決放人;完善及時宣判制度;建立高效率的送達、移送卷宗制度;堅持超期羈押案件月報制度,做到月清月結;嚴格執行超期羈押責任追究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德詠表示,要真正徹底衝破以往“前清後超”甚至“邊清邊超”的怪圈,就不能僅僅依靠集中突擊清理,而必須走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路子。“關鍵靠制度重點在預防”,最高人民法院公佈這個通知,目的就在於此。
沈德詠表示,目前,解決超期羈押問題工作取得的成果是階段性的,遠沒有大功告成,更不會一蹴而就。相反,必須在集中清理之後,採取切實措施,迅速建立嚴格防止超期羈押的司法工作機制,嚴防反彈。他坦承,超期羈押形成的深層次原因並沒有根除,有關制度尚有欠缺,立法工作也不完善,各相關部門的關係還沒有完全理順。更重要的是,從根本上扭轉少數司法人員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輕保障的陳舊觀念,還要下很大功夫和進行不懈的努力。
人民法院建立超期羈押預警機制審限將滿即發送“審限警示”
爲使各級人民法院進一步樹立“超審限就是違法”的觀念,做到警鐘長鳴,最高人民法院1日發出通知,要求全國法院建立超期羈押預警機制。
具體的做法是,對審理時間達到法定審限三分之二的案件,以“催辦通知”的方式,向承辦審判庭和承辦法官催辦;對審理時間接近審限的案件,以“審限警示”的方式,向承辦審判庭和承辦法官發送“審限警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德詠表示,案件的審理期限,是法律對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所作出的最基本的時間要求,其目的是在保證案件審判質量的前提下,提高司法效率,使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獲得公正審判。因此,案件審限既是對司法活動的時間性規範,也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否獲得及時保障和實現。
沈德詠說,如果連程序法明文規定的審限制度都不能遵守,導致案件久拖不決、超期羈押,不僅取信於民無從談起,人民法院“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也會大打折扣。
全國法院超期羈押案件尚有237件涉及454人最高法院負責人承諾年底前全部清結
最高人民法院1日向公衆透露:全國法院目前尚有237件超期羈押案件未清理審結,涉及454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德詠承諾說,年底前保證全部清理完畢。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繼11月30日向公衆宣佈全國法院7月底前超期羈押案件已全部清理完畢後,第二次公佈法院系統清理超期羈押工作信息。沈德詠介紹說,7月底前的超期羈押案件能夠全部清理完畢,是全國法院共同努力的結果。8月1日後的超期羈押案件,全國法院已經清理1839件,未清結237件,涉及454人。
“所有超期羈押案件年底前必須全部清理完畢!”沈德詠說。他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將進一步採取有力措施,從源頭上遏制超期羈押現象的產生,使超期羈押這個“頑症”得到根除。
全國法院已處分違反審限規定39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1日向記者通報,截至10月底,全國法院已經對39名違反審限規定的工作人員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
這位負責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國各級法院嚴格執行超期羈押責任追究制度。最高人民法院1日公佈的一個通知重申:凡故意違反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通知》的規定,造成被告人超期羈押的,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位負責人介紹說,所謂“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依照刑法第397條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察院抗訴閱卷、精神病司法鑑定等佔用時間不計入審限
最高人民法院1日公佈的關於推行十項制度切實防止產生新的超期羈押的通知明確,根據法定事由,如依法延期審理、中止審理、進行司法精神病鑑定等,人民法院依法辦理法律手續延長審限的案件,不計入審限。
通知還根據2000年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對於人民檢察院因抗訴等原因閱卷的案件,其佔用的時間也不計入審限。
通知保證了被告人及其家屬的知情權,要求人民法院及時將情況書面通知看守所、被告人及其家屬,並說明理由。
如何對待超期羈押被告人?最高法院:依法釋放
對已被羈押超過法定羈押期限的被告人,應當依法予以釋放;如果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審結,需要繼續審理的,應當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1日公佈關於推行十項制度切實防止產生新的超期羈押的通知,作出上述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德詠介紹說,變更強制措施主要指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他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實行嚴格適用刑事訴訟法關於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制度。
根據通知精神,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對過失犯罪等社會危險性較小且符合法定條件的被告人,應當依法適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法律措施。
最高法院強調,不得爲營造聲勢而延期宣判和執行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及時公開宣判並送達執行通知書,不得爲了營造聲勢而延期宣判和執行。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1日公佈的《關於推行十項制度切實防止產生新的超期羈押的通知》予以明確的一個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德詠表示,這項規定明確反對集中宣判和執行,是對一些地方動輒開展所謂“集中公審公判”等運動式審判活動的否定。
通知還要求,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依法懲罰犯罪、保障人權,有罪依法追究,無罪堅決放人。沈德詠作進一步解釋:經過審理,對於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對於經過審理,只有部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只就該部分事實和證據進行認定和判決;對於審理後,仍然證據不足,在法律規定的審限內無法收集充分的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應當堅決依法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沈德詠強調:“絕不能搞懸案、疑案,拖延不決,遲遲不判!”
最高法院強調,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案件嚴禁多次發回重審
最高人民法院1日公佈的關於推行十項制度切實防止產生新的超期羈押的通知要求,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案件,只能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一次,嚴格禁止多次發回重審。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德詠介紹說,這個通知還對目前法院普遍存在的司法行政化傾向予以糾正。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獨立審判,堅持兩審終審制。除了適用法律疑難案件以外,不得向上級人民法院請示。要規範以至逐步取消內部請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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