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天津市從今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對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如何支付加班工資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但本市一些用人單位仍存僥倖心理,在法定工作日期間、節假日期間加班,而沒有按照規定的比例支付加班費。
自“五一”黃金週以後,市勞動保障局接到了多起勞動者的投訴,反映一些單位沒有按照規定的比例支付加班費。一位李先生反映,他所在的一家位於西青開發區的單位,自五一黃金週加班後,一直沒有支付加班費。從市勞動局瞭解到,與李先生遭到同樣情況的勞動者不早少數。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表示,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存在違反上述情形的,可向勞動部門舉報。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舉報電話:2711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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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月薪制的勞動者,在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時,其日工資可統一按勞動者本人的月工資標準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進行折算。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爲20.92天和16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應按此進行折算。以月工資1000元爲例,日工資標準約爲47.8元,小時工資約爲5.97元。在一個月中,如某日加班2小時,某休息日加班半天(4小時),某節假日加班1天(8小時),其職工該月加班費計算公式爲(5.97×150%×2)+(5.97×200%×4)+(5.97×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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