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反腐倡廉備忘錄·案件篇】
2006年十大反腐典型案例
1上海社保基金大案
2006年8月9日,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原局長祝均一在上海市人大十二屆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被正式免去局長職務。祝均一落馬問題涉及到老百姓的保命錢:違規拆借32億元社保基金,給民營企業家張榮坤旗下的福禧投資公司用於收購滬杭高速公路的權益。在此次會上,上海市市長韓正透露,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保基金監管處原處長陸祺偉、上海電氣集團原副總裁韓國璋也在接受調查。
8月24日,據新華社發佈電文稱:“有關部門在對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違規使用社保資金問題進行覈查中發現,上海市寶山區原區委副書記、區長秦裕涉嫌嚴重違紀。”
9月24日,上海市原市委書記陳良宇因涉及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違規使用社保資金、爲一些不法企業主謀取利益、袒護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身邊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親屬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嚴重違紀問題被免職。
10月20日,張榮坤擔任董事長的福禧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發佈公告稱,“接到有關司法機關的通知,張榮坤董事長已被依法逮捕”。
10月19日,國家統計局新聞發言人李曉超說,有關部門在調查上海社保資金案中,發現國家統計局原局長邱曉華涉嫌嚴重違紀,中央紀委正在對其進行審查。
2安徽原省委副書記王昭耀腐敗案
2006年11月29日,安徽省原省委副書記、省政協副主席王昭耀涉嫌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在山東省濟南市中級法院開庭。對於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王昭耀供認不諱。檢察機關指控,王昭耀在1990年至2005年春節,在擔任安徽省阜陽地委書記、安徽省副省長、安徽省委副書記期間,非法收受44人或單位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704萬餘元。另外還有810萬餘元的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而且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據統計,在王昭耀被指控的44筆受賄事實中,大多數涉及幫助他人職務晉升,受賄總額300萬元左右。
王昭耀,1989年2月任安徽省阜陽地委書記,1993年2月任安徽省副省長,1993年9月任安徽省委常委、副省長,1998年12月任安徽省委副書記,2005年1月任安徽省政協副主席,是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第十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005年8月19日被依法罷免人大代表職務。因涉嫌受賄犯罪,王昭耀於2005年9月17日依法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3四川原副省長李達昌濫用職權案
2006年4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對四川省原副省長李達昌濫用職權案公開宣判,以濫用職權罪一審判處李達昌有期徒刑七年。
經審理查明,李達昌在擔任四川省政府副省長期間,受四川省委、省政府指派,擔任爲處理烏干達歐文電站承包工程合同糾紛而成立的領導小組組長,具體負責管理專門用於解決歐文電站索賠問題的專項資金及相關善後工作。1999年12月至2000年1月,李達昌的女兒李某、學生賈某等人受叢鋼、安國勝(均另案處理)的委託,請求李達昌幫助中川國際公司動用解決歐文電站索賠問題的專項資金。爲此,李達昌違背國務院確定的專項資金使用原則,違反四川省委、省政府作出的專項資金劃入專戶儲存並不得動用的決定,無視省財政廳等單位和部門提出的反對動用專項資金的意見,以解決企業困難爲由,隱瞞真實情況,影響其他省領導同意動用專項資金429萬餘美元,致使其中384萬餘美元被叢鋼、安國勝等人挪用後損失。案發後,已追繳11.9萬餘美元。
4國家藥監局原司長郝和平受賄案
2006年11月28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司原司長郝和平被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以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併罰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郝和平之妻、國藥集團聯合醫療器械有限責任公司原行政部主任付玉清,因共同受賄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郝和平是“藥監局腐敗窩案”首名被告人。
根據法院確認的事實,2002年9月至2004年9月間,郝和平利用職務便利,爲浙江蘇嘉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微創醫療器械(上海)有限公司、陝西秦明醫學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慧有限公司申請的醫療器械產品獲得批准生產提供幫助,先後收受上述四公司給予的5萬元人民幣、一輛價值25萬餘元人民幣的廣州本田雅閣牌轎車和三張價值50萬餘元人民幣的高爾夫俱樂部旅遊會籍卡、會員卡。此外,2004年3月間,郝和平與付玉清一起,曾以裝修房子爲名,向一家公司負責人索要賄賂款20萬元人民幣。另外,郝和平被立案偵查期間,檢方人員在其住所內發現5支近距離對人體具有殺傷力的氣手槍。
5郴州腐敗窩案
在不長的時間內,湖南省郴州市連爆腐敗案,包括原副市長雷淵利、原市委書記李大倫、原市委宣傳部長樊甲生、原市紀委書記曾錦春在內的一批人落馬。
郴州市原副市長雷淵利是由郴州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原主任李樹彪(2005年8月24日因貪污、挪用上億元公積金被法院判處死刑)案牽出來的。這個玩錢、玩權和玩女人的“三玩幹部”因受賄721萬餘元、挪用公款2650萬元於2006年9月6日一審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雷淵利曾說自己不是郴州最貪的官員,如果排位,他只能排到“第12位”。
這一說法在李大倫等人腐敗案浮出水面後得到部分的印證。據李大倫夫婦初步交代,近年他們收受賄賂共計摺合人民幣1325萬元:收受各級黨政人員以拜節、賀壽、出國、子女留學等名義送的600多萬元人民幣、12.2萬元美元、2000元歐元和8000元加元。此外,還有600多件貴重物品被調查組扣壓。目前該案已移送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郴州一批幹部也因李案“拔出蘿蔔帶出泥”。其中原市委常委、宣傳部長樊甲生,郴州市國土局原黨委書記楊秀善,郴州市郴汽集團原董事長黃兆林被審查。李、樊的相繼“落馬”,又牽出了158名黨政幹部和民營企業法定代表人。
6廣東疾控中心羅耀星受賄案
羅耀星,廣東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免疫規劃所原所長。在他的頭上,有不少耀眼的光環:在2003年抗擊“非典”工作中,他率先提出了“防非典必先防流感”的有效措施,並向全國推廣,他因此被廣東省政府授予抗擊“非典”先進個人三等功。他還曾多次被衛生部、廣東省衛生廳授予先進個人等稱號。
據檢察機關調查和法院審理認定,2001年7月至2006年4月間,羅耀星利用其負責全面工作和主管全省疫苗的推廣、訂購、審覈疫苗款的支付、參與決定全省所需疫苗的種類和價格等職務上的便利,收受疫苗經銷商所送的賄賂共計1118.5萬元。2006年9月1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羅耀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50萬元。
據悉,該案只是廣東省疾控中心受賄“窩案”中的第一宗,這一腐敗窩案涉案10件10人,涉案金額高達2242萬元。涉案人還有疫苗組原組長蔡漢港(12月8日因受賄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疫苗組原副組長彭志紅、計財科原科長張振雄和原會計黎玉華,所涉罪名均爲受賄。此外,羅耀星案件還帶出了廣州市疾控中心計劃免疫科原科長樑建華等人受賄案。
7杭州首例旅遊受賄案
國家工作人員因接受出國旅遊好處會不會構成犯罪?2006年,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檢察院辦理的一起案件作出了回答。蕭山區檢察院在查辦該區技工學校原校長任某涉嫌貪污案的過程中發現,任某爲提高學校的收費標準曾向蕭山區物價部門工作人員王雅萍行賄,並兩次邀請其攜夫出國旅遊,費用由學校財務支出,數額較大。
經過祕密初查,檢察機關在獲取了相關證據後迅速進入偵查程序,從而揭開了這起旅遊受賄案。2004年至2005年,王雅萍利用負責教育部門收費管理工作的便利,爲該區技工學校提高收費標準提供便利和幫助,兩次接受該校提供的出國旅遊,並有接受其他財物的行爲,共計價值人民幣46580元。2006年9月,王雅萍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在許多情況下,某些非財產性的利益比財產性的利益更具腐蝕性,更能夠達到行賄者的目的。從這個角度而言,受賄罪的賄賂範圍,不能僅限於直接的財物,應當也包括財產性利益和非財產性利益。因此,此案的判決意義非同尋常。
8全國首例不良債權貪污案
由國家審計署南京特派員辦事處移送,並由江蘇省如東縣檢察院立案查辦的全國首例金融不良債權處置過程中的特大貪污案,2006年7月7日由如東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吉宜軍、陳力因犯貪污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和八年,並分別被處沒收財產10萬元,同時沒收非法所得上繳國庫。陳力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06年9月,南通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刑期,將兩人貪污所得贓款改判返還東方資產管理公司。陳力和吉宜軍的最終獲罪標誌着我國司法實踐對以“債權”爲侵犯對象的犯罪行爲的懲治破冰。
經法院審理查明,吉宜軍原是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南京辦事處助理經理,陳力原是南通糧油食品進出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自2002年至2003年間,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南京辦事處將南通糧油公司的2407萬元企業不良貸款債權及抵押物進行打包處置。後在對該資產進行評估時,陳力利用職務便利,對資產進行瞞報,吉宜軍明知此事仍默認評估結果。2003年9月至2004年12月,吉宜軍、陳力與李蓉另案處理 一起,將被瞞報而低評、漏評的公共財產389萬餘元通過設立公司、串通拍賣的手法非法佔有。
9山西原省委副書記侯伍傑受賄案
2006年9月18日,山西省原省委副書記侯伍傑因犯受賄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查明,侯伍傑在擔任山西省委常委兼太原市委書記期間,接受時任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副局長邵建偉(因犯受賄罪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九年)希望晉任太原市公安局局長的請託,於2000年9月至11月期間,在其辦公室分三次收受邵建偉給予的美元10萬元和價值港幣5萬餘元的手錶一塊,以上款物摺合人民幣共計88萬餘元。案發後,侯伍傑坦白交代了上述受賄事實,並退出了全部贓款、贓物。
法院認爲,侯伍傑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款物計人民幣88萬餘元,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侯伍傑能坦白全部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並退出全部贓款、贓物,依法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以受賄罪判處侯伍傑有期徒刑十一年。
10宿州原組織部副部長楊哲信受賄案
2006年6月7日,安徽省宿州市委組織部原副部長楊哲信因犯受賄罪,僞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被宿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依法追繳其非法所得96.8萬元。
宿州市中級法院審理查明,楊哲信在擔任碭山縣委組織部副部長、靈璧縣委常委、組織部長,宿州市委組織部副部長等領導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96.8萬元,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構成受賄罪。楊哲信還爲他人僞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提供便利條件並指使他人私刻印章,其行爲構成僞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從檢察機關指控的情況看,在其收受的賄賂中,大部分錢款都是一些幹部爲了買官所送。在發生行受賄行爲後,經楊哲信之手提拔的大小幹部竟有69人之多。
一審宣判後,楊哲信表示不服,當庭提出上訴。2006年9月7日,安徽省高級法院作出終審宣判,楊哲信的刑期由一審判決的十四年減至十二年零六個月。
備選條目
A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有傑受審
湖北省荊州市中級法院2006年12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有傑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王有傑,男,漢族,1941年5月生於河南,1961年7月參加工作。1994年任漯河市委書記,1995年底任河南省委常委、鄭州市委書記,2001年7月任河南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在20日的庭審中,檢察機關指控王有傑涉嫌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涉案金額近1500萬元,其中受賄金額600多萬元。王有傑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表示將不上訴。
B建行原董事長張恩照受賄案
2006年11月3日,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張恩照因犯受賄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04年間,張恩照利用其擔任中國建設銀行副行長、行長,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款物共計人民幣419萬元。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
C大明公司原副董事長李榮興受賄案
近年來,一些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改革之機,大搞“國有變私有”,造成了國有資產嚴重流失,有的引發職工集體上訪。中國石化勝利油田大明集團 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長、總裁李榮興受賄案是其中的典型案例。
2006年5月26日,山東省泰安市中級法院依法對李榮興特大貪污、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李榮興因貪污3698萬餘元、受賄483萬餘元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院經審理查明,1994年4月至2003年12月,李榮興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採取收入不記賬、侵吞等手段,兩次貪污公款計人民幣3698萬餘元。1994年10月至2004年3月,李榮興先後收受17個單位和個人所送現金、銀行儲蓄卡、美元、港幣、高級組合音響等摺合人民幣483萬餘元。
D財政部金融司原司長徐放鳴受賄案
2006年9月15日,財政部金融司原司長徐放鳴被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徐放鳴在任期間利用職權爲他人謀利,並受賄214萬餘元。
徐放鳴於1997年至1998年,接受北京誠奧達商務投資諮詢有限公司負責人韓冰的請託,利用其主管金融工作的職務便利,向農發行推薦中國電子租賃有限公司承攬業務,使中電子獲得農發行4億餘元的汽車租賃業務,而誠奧達公司也從中電子獲得700餘萬元的中介費用。此後,在農發行深圳分行購買辦公用房時,徐放鳴又向農發行推薦韓冰介紹的房屋,使韓冰從中獲得200餘萬元。韓冰爲感謝徐放鳴的幫助,分4次給予徐放鳴20萬元人民幣和10.8萬美元的賄賂,摺合人民幣總計109萬餘元。
此外,徐放鳴還於1999年至2000年,利用主管金融工作的便利,爲另一公司謀求利益,並分3次收受賄賂12.8萬美元,摺合人民幣105萬餘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