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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將竇唯公訴至法院。竇唯將出庭接受審判,並可能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的處罰。
7月23日,億霖集團形象代言人葛優向警方退還了359萬元的廣告代言費。
5月26日深夜,謝東和他的女友,因吸毒被警方帶進了北京石景山區魯谷派出所。
時間再往前推,還有更多的明星與涉毒、違規代言、偷稅漏稅,猥褻兒童等法律字眼有關。
凡此種種,都在拷問明星們的法商。
『在利益的驅動下,明星們淡化了法律意識,甚至有的不去調查了解其代言組織的合法性,從而陷入法律與道德的尷尬境地。』北京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夏學鑾對法制日報記者說。
明星『法商』備受關注
對葛優退還359萬元廣告代言費一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屈學武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在刑事法律上,無論非法經營罪還是詐騙罪都有嚴格的主觀要件,要求行為人必須是故意纔能構成此罪。根據刑法的規定,在警方已經認定葛優是在並不知道億霖集團非法經營實質的前提下進行的代言活動,那麼就不能認定葛優已經構成犯罪。
上海普瑞律師事務所律師於龍認為,如果葛優是在知情的情況下做的廣告,那麼他就有可能會構成傳銷的共犯,如果他還參與了經營,則有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非法所得問題上,按照民法的規定,如果雙方在合同簽訂時就已經有欺詐的故意存在,那麼合同本身就是無效的,而所謂合法所得必須是通過合法勞動獲得,在葛優與億霖集團簽訂的合同本身都無效的前提下,葛優的所得並不能成為『合法所得』。
『無論如何,相關中介公司和代理人沒有盡到相關法律把關責任,這對眾多公眾人物是一個教訓。』屈學武說。
包括影視明星在內的公眾人物,他們的法商問題引起了人們的極大關注。
『法商其實就是法律素養、法律知識。而公眾人物尤其要注意提昇自身的法商。』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解釋道。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周澤認為,公眾人物不是以身份來定而是特定的角色來決定的,公眾人物指的是掌握某種公共權利,或者是控制某種社會資源,具有重大的社會影響力,以至他的言行事關公共利益,而被公眾關注的人。在億霖集團傳銷案件中,葛優無疑是處於一個公眾人物的地位。
在明星代言公司產品問題上,國外的成熟經驗可能值得借鑒。如在歐洲播放的廣告大都注重依靠新奇創意來突出產品品質,很少靠明星臉來拉動人氣,企業選擇代言人往往會通過公關公司,後者挑選明星或偶像人物時,會充分考慮產品的特質。受嚴格規定的限制,明星們也不敢隨便什麼廣告都接,因為如果代言了虛假廣告,身敗名裂不說,還可能遭受牢獄之災。法國一位電視主持人吉爾貝就曾經因為做虛假廣告而鋃鐺入獄,罪名是誇大產品的功效。而在日本,如果明星代言的產品屬於偽劣產品,那就意味著他本人可能會因此受到巨大影響,本人會向社會公開道歉,在很長時間將得不到任何工作。
『作為一個明星,代言產品是大家相信他,這就是明星效應。他們更應該有法律責任和義務。要打聽公司的信譽度、可信度、真實性、合法性。』姜明安說。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杜永浩則認為,明星們的法商普遍缺失,與職業特點有關。由於娛樂行業的特殊性,這個群體屬於感性群體,注重視覺、聽覺;而法律是理性的,是規則。因此感性領域從職業上看,知識結構、價值觀念、思維方式等都與其他人有所背離。
法律是否『放縱』明星
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民法通則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第十條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通過相關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某一自然人並不因其屬於公眾人物,法律就對其區別對待。
『明星作為公眾人物從事的職業與一般人不一樣,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為是名人就可以違反法律。雖然在娛樂圈內有優勢、業務很好,但生活中有違反法律的行為是不應該的。這是公民的基本素養。』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邱寶昌表示。
然而,一些法律空白為明星們的違法行為提供了溫床。例如,廣告法所有條例中,找不到一條明星涉嫌代言虛假廣告的法律罰款條令。
根據我國現行廣告法的規定,進行虛假廣告宣傳的責任承擔方式有兩種,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但是在責任承擔的主體上卻只限制在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以及其他社會團體或組織,而沒有將廣告代言人包含其中。也就是說,對代言人的法律責任追究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仍然是空白。
據中國消費者協會統計,僅2006年上半年,全國消協系統受理虛假違法的名人廣告投訴多達5483件。但在這樣的制度環境下,許多違法或涉嫌違法的明星都會得到『法外開恩』,不被追究法律責任。
而法律的彈性,更為明星的違規行為提供了極大的伸縮度,導致許多事件最終不了了之,或從輕處理。
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他一直在關注竇唯燒車事件。『如果按正常的法律程序,竇唯不可能被取保候審。但這案子中,竇唯還是被取保候審了。這讓我們都很驚訝。』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允許的范圍內有一個伸縮度可以,否則將影響法律的公平性。』夏學鑾說。
姜明安也表示,我國的法律彈性太大,這會影響司法的公正性。
『任何人在適用法律的時候都應該是平等的。只要明星有違法的行為就會為此承擔相應的責任。』姜明安說,對於明星不追究的,不完全是立法問題,與執法機關有關,通常對明星都網開一面。同時社會也要形成輿論監督。
誰來提高明星法商
對於明星代言,一位娛樂界資深人士告訴記者,一般大牌明星代言產品,都會由經紀公司負責,演員與經紀公司雙方會有一個利益分成。簽合同時,律師會出面看合同是否有問題。之前,律師也會要一些相關代言產品的信息進行審查。
『要求明星有這種審查力,通過個人識別,這個要求太高了,這個應該是通過公司、經紀人來完成,公司有這個義務和責任。當然明星的法商的確有待提高。』杜永浩說。
邱寶昌表示,明星的許多事是經紀人代辦,但經紀人懂得法律方面知識的人很少,如果有獨立於經紀人或經紀公司的法律界人士來參與,效果會好一點。
但是對於此類事件,更多的是輿論層面的『呼吁和譴責』。這樣的語境下,追究明星的責任很少提及,結果只能是該『代言』的依舊去『代言』。
面對利益的誘惑以及情緒的失控,社會輿論的道德拷問顯得蒼白無力。
因此不少人士呼吁,盡快對『問題明星』的相關責任進行認定、查處和追究,加大其違規成本。對於明星們已經涉及到的違反道德和法律范疇的行為,對他們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對於有明星沒有主動調查有關方面的信息,比如有無有關手續,是否合法,這個應該追究責任。否則下一個還會這麼做。』姜明安說。
『關鍵還是制度的缺乏,單純強調法商沒有足夠的約束力,這只是個主動性的過程。』姜明安認為,由於在法律上沒有限定明星的責任和義務,我們的《民訴法》是以過錯為基礎。因此,『執法機關要違法必究,對明星更要嚴加追究』。
其實,在現代商業社會,一位明星人物想賺更多的錢這並無過錯。但要合法的實現這個目標,非常有必要給自己配一個專業法律顧問,甚至一個法律班子,來打理各種商業關系中的法律問題。這恐怕也是明星們必備的法商。
另據記者了解,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已經接到去年『5·10燒車事件』的公訴,北京宣武區檢察院將起訴竇唯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
竇唯表示,目前還沒有和家人、朋友說這件事,也沒有聯系律師。竇唯透露,一年前取保候審後,他曾經與報社法律顧問見過幾次面就此事進行調解,但始終未果,原因是雙方都不認可彼此的條件。『他們對我提出了五項要求,我只記得三項,承認事實、道歉、賠款。關於賠款,車的方面他們提出的數字我有疑問,當時那車被點燃後在不到兩分鍾內就被保安撲滅了,後來我也看了照片,似乎只是車漆變白了,沒有更多損傷。而且我已經和車主私下聯系過了,我把她請到了家裡,她和她的愛人一起來的,因為當時他們正值新婚,我們還抽了喜煙喝了喜酒,溝通之後消除了誤會,達成了一些共識。車主向我解釋說,她本人並不想要我的賠償,但迫於在報社工作,有來自領導的壓力。在這次的起訴書上,我看到她的名字又列在證人欄裡,不知道是否有了變化。不過我也理解,一個外地來的孩子在北京工作不容易。至於損害的公物,報社定價是1000多塊錢,但我認為這也不該由我賠償。』
從該案可以看出,到目前為止,竇唯還把『燒車事件』看成他自己和車主之間的『私事』,他本人還沒有弄清自己的案件已經進入公法調整范圍。僅僅處理與車主的民事賠償關系已經不是一回事了。
對明星要普法
法商實際上是高智商、良好法律知識修養以及自覺守法行為習慣三者有機統一的個人心理結構,表現為個人依法辦事的實際能力。因此,僅僅頭腦聰明,懂得法律知識,並不意味著就具有高法商,只有達到將心理學上『知、行、意』三方面有機統一的用到依法辦事的行為能力上,個人法商素質纔能真正符合法治社會的要求。
對於明星屢屢出現違反法律的行為,邱寶昌表示,『明星人物不可謂不聰明,法律意識淡薄是問題的關鍵。有的明星知道是違法行為,但由於一些誘惑的因素,對自己在道德和法律上的要求過低』。
『無論是名人還是普通公眾,都必須遵守法規,提高法律素養,尤其是公眾人物對社會和群體有示范作用,更要自律。』
據北京市朝陽法院一位工作人員介紹,在北京,一位頗具名氣的相聲演員狀告商家侵犯肖像權和盜版問題時,告了多次之後纔將主體搞清楚,最終法院纔受理此案。
普通民眾要普法,明星更要普法,這已經成為一個共識。
『明星要提高法律素養、加強明星普法。』姜明安特別強調,『經紀人也要提高法律水平,這樣可以知道哪些是違法的,有一個風險意識』。『所有民眾都要懂法,明星更要普法,比如稅法、廣告法、以及與他們有關的法律。有的明星自己不知道違法,這就非常需要經紀人懂法。』『《公司法》中有對企業的社會責任界定,但對明星的社會責任卻沒有相關的法律來界定,這使得公眾人物放縱了對自己的要求。』邱寶昌說。
『明星作為公眾人物自我要求要更高一些。無論從道德還是法律角度來看,公眾人物都更為敏感。』杜永浩表示。於是,在燒車事件後,竇唯通過律師公開道歉稱:在與媒體的接觸中,媒體不能坦誠交流,意圖引起公眾注意而采用過激行為,是不對的。希望業內人士遇到相同情況時,不要效仿他的過激做法。
『現在有的明星法律素養、道德水平太低,社會正面榜樣作用很差。』姜明安也強調,『這不是法律完全能解決的』,不僅要『完善相關法規』,還要期待公眾人物法商的提高。
總之,公民法商的提高不僅是個人的事,更是關系到整個社會長治久安的系統工程。當包括明星在內的每個人的法商都得到逐步提高後,社會的整體法商也會逐步提高。
案件警示———葛優:我非常後悔
據了解,葛優在警方的整個偵查過程中都非常配合,他稱自己無意中『上了賊船』,現在非常後悔。
『億霖案』被警方認定為『北京迄今為止最大的傳銷案件』,在這起案件中,2萬多名投資者上當受騙,非法所得高達16億元。而讓大多數人最先知道『億霖』的正是葛優的那句『植樹造林、首選億霖』。在葛優的號召下,大批群眾蜂擁而至,使得億霖僅僅用了兩年時間就聚斂了16億元巨額資金。
自北京市公安局向社會公布案情後,購林群眾紛紛到公安機關報案登記,截至北京警方公布最新消息時至,已接待報案的購林群眾11000餘人。而受害群眾忙著敘述自己的被騙經歷,積極揭發自己的『上線』時,總有很多人自然而然的遷怒於億霖的代言人、自己曾經非常喜愛的笑星葛優。
『葛優演的戲我們都愛看,植樹造林也是件好事,更何況還能夠通過購買林地掙錢,而且葛優自己都買了,我們平頭百姓有什麼可懷疑的呢?』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先生對記者說:『但結果卻讓我們太失望了。』在這起傳銷大案中,被騙者共有2萬多人,其中北京人佔了絕大多數,高達1.7萬人。另一位北京市民這樣對記者解釋,北京人上當受騙者最多,就是因為葛優一直熒屏形象良好,是很多北京市民心中的偶像,所以對於他所代言的產品也就深信不疑。出於對『偶像』的信任而受騙,有些情緒激動的報案群眾甚至要求追究葛優的刑事責任。
一貫以正面形象出現在公眾眼前的葛優,為何要去為『億霖集團』高喊那八字口號呢?案發後,葛優的好友道出了其中原委。該好友稱,葛優之所以答應代言,是因為他認為植樹造林是功在千秋的好事,為此他還專門在代言費上給億霖打了不少折扣,而且自己還出錢購買了10畝林地,所以葛優也是個被謊言迷惑的受害者。
葛優這位好友的話在億霖集團的幕後實際控制人趙鵬運那裡得到了認證。據警方透露,趙鵬運在看守所時曾表示,他和葛優並沒有什麼交情,是通過朋友介紹認識的,葛優對億霖集團到底是怎麼回事其實並不清楚,雙方只是見過幾次面,一起吃過飯而已。飯桌上,葛優對於『植樹造林』的事非常認可,認為是件利國利民的好事。
趙鵬運則是利用了葛優的這份『好心』,並用足了葛優的明星效應,對外誇大其詞,將葛優購買林地的數量誇大了50倍,一下從10畝變做500畝,哄騙了更多的群眾深信不疑。
而葛優的『冤情』還並非林地數量這一方面,圍繞其代言費用所引發的風波更盛。案發後,外界紛紛傳聞,有的說葛優拿了30萬元,也有的認為應該是50萬元。期間,葛優和其經紀人則一直以『涉及商業秘密』為由對此保持緘默。直到公安機關最後公布,大家纔恍然大悟,葛優為了『植樹造林,首選億霖』的口號得到的費用是359萬元。
警方經過縝密偵查,發現葛優確實像其朋友所說是個『受害者』,並非『為虎作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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