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今天發佈消息說,爲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進一步規範司法鑑定活動,司法部發布新的《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自二00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這是規範司法鑑定活動的又一大舉措。
司法部有關部門負責人稱,重新制定的《通則》是繼《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和《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頒佈實施後,司法部出臺的又一個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相配套的重要規章。
據瞭解,二00一年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試行)》已試行六年,在規範司法鑑定業務活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不一致和與實際需要不相適應的問題。重新制定《通則》,其目的就是根據《決定》的要求,規範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的司法鑑定活動,實現司法鑑定程序的規範化、制度化和科學化,保證司法鑑定人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司法鑑定活動,進一步提高司法鑑定質量,充分發揮司法鑑定在保障訴訟活動順利進行、促進和實現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
重新制定的《通則》遵循司法鑑定的規律,按照司法鑑定工作流程,明確規定了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應當採用和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驟以及相關的規則和標準。《通則》充分吸收了司法鑑定實踐中的成熟經驗和做法,進一步落實了司法鑑定人負責制;完善了司法鑑定的程序制度及相關規則;加強了司法鑑定機構對本機構司法鑑定人實施鑑定活動的監管職責;同時,針對實踐中出現的多頭鑑定、重複鑑定、久鑑不決的問題,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規定了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條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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