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武區檢察院的檢察官劉文惠
宣武區檢察院的檢察官易彬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許身健
著名音樂人竇唯因對新京報的報道不滿,於2006年5月10日到該報交涉未果,一怒將報社內的電視、電腦等摔砸在地,並一怒將報社門前的一輛轎車點燃。當天晚上,警方初步認定竇唯的行為涉嫌縱火,將其刑事拘留。5月26日,竇唯被取保候審離開看守所。在時隔1年多後,2007年8月2日,竇唯向媒體證實從法院拿到了檢察機關起訴書。
竇唯案有什麼內幕細節?檢察機關起訴時對該案如何認定?今日下午,正義網邀請北京市宣武區檢察院公訴處檢察官、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許身健與網友就竇唯案件在線交流。
主持人:各位網友,下午好!竇唯大鬧新京報怒燒汽車這件事大家都知道,今天我們請來了3位嘉賓,這兩位是北京市宣武區檢察院的檢察官劉文惠、易彬,這位是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許身健。我想讓劉檢察官從起訴認定這個角度給網友介紹一下案情。
劉文惠:竇唯這個案事實是這樣的,在2006年5月10日11點多,被告人竇唯在本市的宣武區永安路106號,北京新京報報社內,因為對該報有關他的報道不滿,所以將報社的電腦、顯示器、DVD等物毀壞,經鑒定,這個價值是1644元。同日的下午的18時許,被告人竇唯又在新京報社門前,將新京報記者周松的汽車上潑撒汽油點燃毀壞,這個損失價值是5379元。事後,被告人竇唯立刻撥打110報案。本院認為被告人竇唯無視國法,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5條的規定,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我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竇唯的刑事責任。
主持人:從犯罪構成來說,為什麼我們認定他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而不是縱火罪。
劉文惠:縱火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是不同的罪名,一個是輕罪,一個是重罪。被告人竇唯主要是選擇以放火的方法毀壞汽車,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但是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認定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別。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竇唯在放火毀壞財物之前,主要是與新京報發生了矛盾,剛纔我說的過程中也提到了,因為對報社的報道不滿,砸毀了部分電視機、DVD,保安不讓他再進入報社,他在無奈之中買了一瓶汽油,在眾目睽睽之下,就准備燒車了。當時前面有保安,保安發現他包裡有一瓶汽油,不多,發現他有要燒車的這個跡象,這時保安都准備好了,你要燒車,我們就立即用滅火器滅火。
劉文惠:從這方面來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我們考慮到:他的主觀動機來說,還是以報復或者是損壞財物為主,他損壞的財物還是一個特定對象,這輛車前風擋下有一個新京報社的牌子,他的主觀目的還是毀損,從客觀表現來說和他的主觀交代還是能相互印證的。他燒毀車輛的行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這一點是特別不確定,咱們指控他放火罪的證據就不是很清晰,所以檢察機關是以故意損壞財物罪認定的。
易彬:縱火這個詞,在刑法規定上沒有縱火,只有放火罪。另外還有一個問題,是危害公共安全,放火罪在刑法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種,放火的行為是足以危害不特定人或者是財產的安全。在這裡劉檢察官也介紹了,他實際上危害的就是特定的物,而且從特定物擺放的位置、汽油的量和保安拿著滅火器來看,著起火來對其他的房屋或人員的危害程度不大,從這個角度考慮我們覺得他不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要特點,更像是故意毀壞財物。
主持人:這個案子從去年到今年起訴,時間差不多將近一年多,這一年中公安機關是怎麼做的,是不是符合法律上的一些規定?
劉文惠:這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竇唯這個案件是在去年的5月10日立案,5月25日公安機關對其采取的取保候審的措施,在這個期間,公安機關做了大量的偵查工作。在今年的3月30日,這個案件由公安機關移送到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在審查起訴期間,檢察院根據此案的實際情況和法律的規定退回補充偵查一次,延長審案兩次,在今年5月25號決定繼續對被告人竇唯取保候審,所以7月23日進行公訴,在這個期間內本案是在法定的期限內審理的。
許身健:我感覺犯罪一般是秘密性的,不會讓別人知道,竇唯這個案子跟普通的犯罪還不大一樣,他這種犯罪在到現場的時候,實際上很多人都看到他了,他想怎麼做別人都知道了,我個人感覺,偵查的難度、取證難度不大,拖了這麼長時間,是不是有一些隱情的,是不是處理起來有拿不准的地方?
劉文惠:這個肯定有不同的意見和不同的觀點,因為案件是千變萬化的,法律規定不能包羅萬象,剛纔教授說了,他會明目張膽地做,實際當中取證又是自首的,取證相當的簡單,對於定性問題來說就不是那麼簡單了。
許身健:在補充偵查的時候,我覺得偵查的問題不是很大,他有自首,目擊證人也有,證人、證言都存在這樣的問題,定性和偵查、證據的問題有沒有分開,我只是隨便問一下。
劉文惠:補充偵查的第一點,他燒車到底基於什麼樣的主觀目的,是不是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燒車的時候有當時報社的記者,全面把他的行為給拍下來了,他燒這個車的前面有一輛汽車,燒車的右上方有一個變壓器,他這個火能不能足以使變壓器爆炸,使本車爆炸了,地點是在一個馬路邊上,肯定會危及到不特定人的安全,這樣的話我們必須要弄清楚了,我是從這一點上考慮的。
劉文惠:補充偵查的第一點,他燒車到底基於什麼樣的主觀目的,是不是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燒車的時候有當時報社的記者,全面把他的行為給拍下來了,他燒這個車的前面有一輛汽車,燒車的右上方有一個變壓器,他這個火能不能足以使變壓器爆炸,使本車爆炸了,地點是在一個馬路邊上,肯定會危及到不特定人的安全,這樣的話我們必須要弄清楚了,我是從這一點上考慮的。
易彬:我補充另外一個,你們最感興趣的,為什麼一年多,我想說的是,為什麼會取保候審,是個什麼法律規定,取保候審的法律時限又是怎麼規定的。在公安機關,它是有權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什麼樣的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是咱們國家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五種強制措施之一,在公安機關最長的可以是一年。按照人民檢察院的刑事訴訟規則,如果需要繼續對他取保候審還可以一年,當然不是說這一年就隨便把這個案件放下了,我們偵查的工作、起訴工作都是不允許中斷的。當然對一些有主觀侵害是建築於客觀行為之上的,有一些是他就不能夠印證的,那就需要我們檢察官特別主動地工作,或者是通過其他的方式在去搜取證據,這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對於任何一個案子,在定性當中,過來的是這個,為什麼起訴這個,我們必須把證據弄得特別紮實,所以還會退回補充偵查,自己又自行偵查,有這樣的工作。
主持人:剛纔閑聊的時候,是咱們主動要求做司法鑒定的?
劉文惠:這個沒有,這是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是在去年的12月5號做了司法精神病鑒定,結果他是負完全刑事責任的人。
許身健:其實說實話,我還算竇唯的一個歌迷,原來在黑豹的時候,他唱的也是不錯的。王菲和他都是北京人,原來我也跟學生們講這樣的故事,王菲對竇唯還是不錯的,王菲從香港回來的時候,還住在他們家,去公共的衛生間,排著隊,在香港是絕對不可思議的。這就說明什麼,說明竇唯從唱歌來講是非常不錯的人,跟一般的歌手也不一樣,他唱的歌是搖滾,個性也比較強,這兩年,我也關注過,也算是一個歌迷,他婚姻生活也不是非常幸福。實際上竇唯這個事,跟香港記者有一定的衝突。那是前幾年的事,竇唯有一次在酒吧喝酒的時候,心情非常郁悶,有個香港記者過來就說,你是不是被王菲給甩了,他就非常生氣,用水潑了記者一臉,這個事當時鬧得很厲害。他的歌唱事業發展不是很好,婚姻也不幸福,所以內心有一些封閉,跟新京報的記者出現問題,都有一定的關系。所以我想,公安機關對這件事進行精神鑒定,我覺得也是非常正確的,他是這樣一個封閉的人,做出這樣的行為,是不是真的精神出現問題,這跟他承擔刑事責任的關聯比較大,我覺得公安機關這樣做也是非常認真的。
易彬:剛纔提到了放火罪是特別嚴重的犯罪,一談到犯罪,就必須滿足四個要件,對於犯罪主體的要件就必須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這個刑事責任能力,即便是有的人在審理的時候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而犯罪的時候不具備,也可能影響到我們的刑事程序,也要終止。像竇唯這個案子,搞藝術的人,大多數精神上比起常人更敏感。
許身健:我覺得他唱搖滾的跟孫楠他們不一樣。
易彬:所以說放火罪必須年滿16周歲,他37歲沒有問題,對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應當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現在證明他精神上沒有問題,他是屬於能夠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人,他肯定在刑事主體上沒有問題。
許身健:一般來說,在庭審的時候,精神病是比較常見的一個抗辯的理由,既然存在的話,就應該早一點做,排除了就更加紮實一點。
易彬:因為是取保候審的,我們可以隨時傳喚他。我們劉檢察官在傳喚竇唯到我們院來訊問的時候,我們看到劉檢察官有嚴厲的一面,也有能夠溝通的一面,就是他怎麼跟他溝通那麼好,同樣是作為公職人員,為什麼他能夠溝通得那麼好。我很佩服。我也挺習慣竇唯前期的音樂,竇唯不屬於我在屋檐下,不得不低頭的人,他屬於特執著的人。
劉文惠:對於竇唯所處的環境和現狀,其實一看就知道他存在著很多偏激的想法,甚至對一些問題有些個人的偏見,他咬准自己的認識,就是他正確,別人都不正確。他有些懷疑一切的想法。我前幾天看了一個報紙,不知道是出自哪的,就說到竇唯,說大家都在害他,都是陷他於不義。但是我們接觸以後,因為這個案件是平常一個案件,我們也按照平常的案件對待。不管他是名人也好,還是個老百姓也好,我們給他一個交代問題的寬松條件,你有罪無罪,罪輕罪重,首先以尊重犯罪嫌疑人,這樣的話,他纔能感覺到公訴人比較公正,從內心裡,他想到我要聽公訴人的。我們不僅僅是訊問他,也在給他提供法律的幫助,當他認識到自己行為對社會的危害,對他人的危害,他就能夠從主觀上、客觀上如實地交代,他的意識也比較清楚,終歸他是搞藝術的人,邏輯性也比較強,同時也提出來積極地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有積極的一面,這一面我們也要肯定,所以在這個過程中就願意跟檢察官說他的心裡話。今天也不便說,他從內心裡就感覺到檢察官對他的幫助,國家的司法機關能夠這麼人性化的幫助、教育,不僅僅是在於知法、認法,而且懂得了我應該怎麼把對他人的損失降到最低。我們檢察機關取保候審之後,每次出去都跟我們匯報,比一般的公民做得都好,這點我們還是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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