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賠償標準
不再只是“補發工資”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鐵路工人史延生因“搶劫”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其母親等3人被判包庇罪,後被證明是冤案。他們一家7口被羈押5101天,僅獲賠償6000餘元,一天的自由折價才一元多。
國家賠償標準過低,已成爲國家賠償法中的一個突出問題,也是受害人意見最大的“焦點”。
關於國家賠償標準和計算方式,現行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也就是說,一個無辜公民錯坐一天牢,只能得到一個工作日的工資作爲彌補,如此低得可憐的賠償數額,使國家賠償類似於“補發工資”。
有專家直言:“用低廉的違法成本能換來可能極爲高昂的收益,而且這一違法成本並不必然支付,具有機會性,難怪一些地方的工作人員會對這種違法成本視而不見。”
“違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只賠償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財產損失只計算直接損失,而不考慮可得利益損失,很重要的一點是沒有精神損害賠償。”應鬆年說,“這樣的國家賠償標準明顯低於民事賠償標準,無法起到補償和撫慰受害人的作用。”
一位基層法官對記者說,按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賠償金遠遠不夠,不符合實際經濟狀況。他建議,可以將其作爲一個底線,參照民事賠償確立與目前形勢發展相適應的賠償標準,同時,賠償標準應上不封頂。
完善賠償程序
不再爲請求賠償犯難
記者瞭解到,正因爲國家賠償法存在諸多缺陷,多年來,修法的呼聲一直未絕。每年的全國“兩會”都有相當數量的修改國家賠償法的議案或提案提出。
曾爲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的律師韓德雲認爲,國家賠償法的修改不能小修小補,動小手術,而是要“推倒重來”,做一次重新構建的“大手術”。
“要使國家賠償法成爲一柄雙刃利劍,一面充分體現對公民私權利的保護,另一面就是對國家公權力機關違法行爲的懲戒與遏制。讓國家權力機關意識到,任何違法行爲都要付出高昂的經濟成本。”韓德雲說。
據悉,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02年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修改國家賠償法的報告。目前,國家賠償法的修改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立法規劃中。
全國人大法工委有關人士指出,擴大賠償範圍、提高賠償標準、完善賠償程序將是該法修改主要內容。
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瞭解到,最高法已經草擬出包括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在內的國家賠償法(法院修改建議稿)。
“目前該稿已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還有一些問題和意見需要繼續深入研究論證,待進一步完善後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說。
這位負責人透露,隨着新情況新問題的不斷出現,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通過的《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程序的暫行規定》,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審判工作的需要。與此同時,人民法院作爲賠償義務機關,辦理案件的流程過於簡單、缺乏規範等問題也日益突出。
“因此,最高法準備就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和人民法院作爲賠償義務機關辦理賠償案件,研究制定和修改兩個規範性文件,以進一步完善辦案程序,細化辦案規範。”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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