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我國的國家賠償制度爲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近年來,隨着社會物質生產關係和其他社會關係、社會矛盾的發展和變遷,這一制度存在的問題逐漸顯現並日益突出,儘快修改相關法律,完善這一制度的呼聲也日漸高漲。
今明兩天,法制日報將刊登記者對我國國家賠償制度現狀和對國家賠償法如何“翻修”所作的詳盡調查,以探尋適合我國國情需要的國家賠償制度的出路所在。
2008年1月25日,對已蹲了十年大牢的郝金安來說,是一個特殊的日子。
這一天,由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建議再審的郝金安搶劫案在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
下午3時,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宣佈終審判決:郝金安無罪,撤銷對郝金安的死刑緩期執行判決。
法庭上氣氛莊嚴肅穆,沒有掌聲,沒有哭聲,郝金安聽到法官的宣判後,木木地站在法庭中央,足足有3分鐘……
郝金安無罪了,這份遲到的公正晚了整整十年。
在判決書下達後,郝金安表示,要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而最讓他憂慮的是,賠償問題的解決會不會再次遙遙無期?
法院承諾先給付兩萬元錢,讓他回家過春節。而郝金安說,十年沒有回家了,家裏的房子都沒有了,家在哪裏?自己現在已經是一名殘疾人,如果下一步的賠償不及時,靠這兩萬元錢能挺多久?
“這或許是一條艱難程度不亞於沉冤昭雪爭取公正的坎坷路。”他擔心地說。
郝金安的擔心並不是沒有道理,記者調查得知,由於我國國家賠償制度存在的諸多缺陷,在大多數情況下,受到冤屈的公民要獲得應有的賠償,仍然是件難事。即使得到了賠償,拿到的國家賠償金與申請額相比也少得可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