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心被追究責任
該賠不賠現象比較突出
對於國家賠償確認難的情況,中國行政法學會副會長、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小軍認爲,根本原因在於國家賠償制度隱含的錯案責任追究制。
據介紹,目前,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均有問責制,賠償義務機關一旦承諾賠償,將面臨兩難境地:申請國家賠償費用,就必須向上級部門申報,將自己的違法或過錯行爲曝光,不僅可能因此被追究責任,還可能被一票否決,影響政績和仕途升遷。
“當國家賠償與責任追究撞到一起,國家賠償很難得到確認,法律的效率也體現不出來。”楊小軍坦言。
記者調查發現,當前一些賠償義務機關對國家賠償法抱有牴觸情緒,“該賠不賠”現象突出。
國家賠償法規定,未經賠償義務機關確認和處理,法院賠償委員會不予受理。利用這一規定,一些賠償義務機關對其違法侵權行爲拒不確認,導致一些應當賠償的案件無法進入國家賠償程序。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披露,國家賠償法施行十年間,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共立案辦理賠償案件7823件,決定賠償3167件,支付賠償金5819.53萬元。
如果將決定賠償的案件數具體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機關,每年則只有約10件;如果將這筆賠償金具體到每一宗個案上,則只有1.84萬元;若再具體到每位獲得賠償的公民身上,這個數字還將縮小。
楊小軍用三個“少得可憐”來說明這種現狀:“法院受理和處理的國家賠償案件少得可憐,當事人提出賠償的少得可憐,實際獲得賠償的金額少得可憐。”
這種現狀究其原因是,目前怕賠、不願意賠的思想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有的地方遇到國家賠償案件時,以不賠爲原則,以賠償爲例外,千方百計尋找不賠的理由。
針對這一現象,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說,關鍵是要澄清兩個認識:一是不能把國家賠償等同於錯案追究。要把賠償看作是對請求人的救濟。“否則,誰都不願意承擔責任,誰願往自己臉上抹黑呀?”
二是不要把國家賠償看作是機關賠償,目前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存在一種錯誤認識,沒有把國家賠償與機關賠償完全分開。實際上,國家是責任主體,賠償義務機關只是代表國家履行賠償義務。
“另外,不要把賠償金額的多少作爲上級機關評判下級機關政績優劣的、執法水平高低的標準。”馬懷德說。
記者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瞭解到,爲解決“賠償難”,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在探索改革確認審查體制,保障公民依法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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