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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政公司工作人員在做保潔服務時,不慎將客戶家的一個古董碗打碎,從而引發了一場賠償訴訟。日前,經兩審審理,市二中院判決被告家政公司承擔80%責任,賠償客戶經濟損失7600元。
2005年11月,市民盧某與一家家庭服務公司簽訂服務協議書,約定由該家庭服務公司為其居住的位於河東區的一套房屋進行保潔服務,協議有效期自2005年11月至2006年11月,共計服務12次,服務費1180元。2006年5月3日,家庭服務公司派工作人員前往盧某家中做保潔服務時,不慎將盧某家中的一個瓷質小碗(圈足內有『大清光緒年制』雙行六字楷書藍款)打碎,雙方為此發生糾紛。因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盧某訴至法院,要求家庭服務公司賠償損失。訴訟中,經盧某申請,法院委托一家藝術品鑒定中心對該小碗的價值進行評估,經鑒定,年代為清晚期,價值1萬元。同時該碗已破損成數塊,按殘器殘物評估,參考價為5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服務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成立後,雙方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被告作為提供服務方,在為原告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應對原告家中的物品盡到謹慎注意的義務。而原告方亦有義務對家中的貴重物品盡提前警示告知的義務。被告工作人員在服務過程中未盡謹慎注意義務,將原告家中物品打碎,應承擔賠償的主要責任。原告未能盡到提前警示告知的義務,應承擔次要責任。綜上,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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