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名中學生手腕骨折後,卻被醫生接錯了方向,造成學生傷殘。為此,宿州市中級法院判決醫院賠償。家住宿州市埇橋區沱河辦事處的小剛(化名)是一名初二學生,2007年5月15日,小剛在上體育課時不慎將右手腕摔傷,隨即被送到宿州市第一醫院治療。經X片診斷,小剛的右手腕錯位骨折。
當天該院馬虎(化名)醫生為小剛進行了固定手術,後遵醫囑回家吊水治療。20餘天後,小剛的手腕一直沒有好轉的跡象,還出現劇烈的疼痛。隨後,小剛被家人送到附近的一家醫院進行了再次的X光檢查,發現小剛的斷骨被接錯了方向。
得知小剛疼痛的原由後,小剛的父母帶著小剛重又來到市第一醫院,找到骨科的負責人。醫院讓小剛重新拍了張X光片,收取醫療費100元。隨後把小剛接錯了的斷骨重新矯正過來,並打了石膏進行固定。兩個月後,在給小剛拆膏時發現小剛的傷情依然不理想。於是,小剛的父母把小剛帶到上海、蚌埠等地醫院對小剛的傷情進行檢查,醫生建議小剛再次手術。在隨後的治療中,不但先後花費醫療費、車旅費2000多元,還給小剛帶來額外的痛苦。後經司法鑒定部門鑒定,小剛右手腕部傷殘十級。
此後,小剛和家人在與醫院商討賠償事宜未果的情況下,把醫院告上了法院。埇橋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對小剛右手腕手術過程中,把原告的斷骨接錯位,使原告不得不進行二次手術,致其構成傷殘,原告受到極大的傷害與痛苦,被告的行為顯屬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為此,法院判醫院賠償原告醫療費、差旅費、鑒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計32249.40元。
判決後,醫院以小剛的治療尚未終結,其身體恢復的可能性極大,司法鑒定對其評殘不當,同時,醫院認為小剛的傷殘與醫療行為沒有直接關系,提起上訴。日前,宿州市中院經審理後,駁回醫院的上訴,維持原判。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