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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殘疾電焊工在焊接冷卻塔時引燃涂料,結果將自己的身體嚴重灼傷。事發後,無力打官司的殘疾電焊工,找到河北區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請求法律援助。近日,在法律援助人員的幫助下,殘疾電焊工打贏了官司。
2007年9月,北辰區一家機電公司將安裝冷卻塔的工程發包給未取得施工資質的杜某,工程造價2.7萬元。雙方約定,機電公司包工包料,工期為7天。此後,杜某僱傭未取得電焊資質的男子馬某從事冷卻塔管道焊接工作。去年9月的一天上午,馬某在焊接冷卻塔管道時,將管道下尚未揮發完的防水聚氨涂料引燃,致使其被嚴重灼傷。當日,馬某被送到醫院搶救。經診斷,其灼傷面積達83%,深度達43%,重度吸入性損傷,灼傷性休克,兩耳缺失。此後,馬某先後在多家醫院住院治療,產生大量醫療費。
馬某是一位三級殘疾人,這次爆炸事故的發生,使其本不寬裕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為搶救馬某的生命,馬某的妻子借了十幾萬元的醫療費。因交涉未果,馬某決定將機電公司和杜某一起告上法庭,但他卻沒錢請律師。就在此時,一位好心人指點他們去找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
2007年10月的一天,馬某的親屬來到河北區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希望工作站能給予幫助。該工作站是河北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與區殘聯聯合成立的,工作地點設在殘聯。法律援助和殘聯人員共同接待了馬某的親屬,並了解了情況。依照法律援助條例和天津市司法局與天津市殘聯聯合文件的有關規定,工作站作出了給予馬某法律援助的決定,並指派一家律師事務所承辦此案。該事務所主任聽完當事人的敘述後,決定指派鞠家莉律師為馬某代理案件。
庭審中馬某代理人表示,事發後,馬某產生各項經濟損失19萬餘元。作為僱主,杜某應承擔賠償責任。機電公司作為發包單位,明知杜某沒有從業資格,卻將工程發包給杜某,因此機電公司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馬某表示,自己今後仍需要治療,因此要求保留今後訴訟的權利。
被告杜某認為,機電公司明知他無從業資格,卻讓其進行施工,因此該公司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而馬某在施工中未注意自身安全,應承擔次要責任。杜某表示,他自己不應承擔責任。機電公司也表示,他們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鑒於三方各持己見,北辰區法院法官在細致審理的基礎上,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經審理認為,馬某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造成的損害,應由僱主杜某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機電公司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馬某明知自己沒有從事電焊的資質,仍從事電焊操作,應承擔一定責任。
最終法院判令杜某賠償馬某13萬餘元,機電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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