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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法律顧問陳世福律師接受了本報的專訪。他首先認為,業主投訴蘊涵兩個焦點問題:房地產開發商是否有權對已完工並確權的公建配套設施無償贈送給第三人?政府管理部門是否有權在已確權的設施上做規劃變更?
陳世福律師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有關規定: 『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會所、車庫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建設單位等能證明其享有所有權外,屬於業主共有』。因此,東明小區的公建配套設施都是廣大小業主的私有財產。
據此,陳世福律師說: 『開發商與街道簽訂移交5號樓無償使用協議的行為,已構成對廣大小業主物權的侵權。』
陳世福強調,小區共有配套設施是小區建設和居住使用是不可或缺的設施,是依法必須配套修建的,是小區整體環境的組成部分。現在5號樓被街道辦事處佔用,並且挪用於非服務於小區業主的某些商事主體,這是個別政府部門對業主權利的侵犯。
華東政法大學行政法學副教授鄒榮在接受本報專訪時表示,規劃許可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人、任何組織對該配套用房的佔用,無論出於什麼目的,都是違法。對於擅自改變公建配套用房用途的違法行為,法律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鄒榮說: 『有意思的是,在這起糾紛中實施違法行為的是政府的一個部門,這就要考驗執法部門的執法水平了。』
鄒榮強調,街道辦事處以『為了履行街道作為社區經濟的管理職能』無償佔用屬於別人的財產,這樣的行為已經構成行政亂作為。
對於那封『史上最牛』的行政回復,鄒榮說: 『難以想像這是在《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已經實施多年、 《信訪條例》已經對信訪答復行為作出明確規定,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已經於今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背景下發生的咄咄怪事。街道辦事處或者工作人員,如果不是出於糊弄老百姓的話,那就應該好好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了!』
快評 『最牛答復』『牛』在何處?童無忌
『怪事年年有,今年特別多』,『最牛答復』的華麗出籠,給眾多怪事增添了一筆荒誕的色彩。
由於那麼多的『XX』, 『最牛答復』顯得格外『牛氣』和引人注目,回顧記者采訪的前前後後,『最牛答復』的出籠顯然與該街道的『牛氣』是分不開的。
『最牛答復』究竟『牛』在何處呢?
首先, 『牛』在他們並未把《物權法》放在眼中。按照《物權法》, 『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開發商和街道對這些公建配套設施沒有所有權,自然也沒有處置權,兩個無權者就一個他們無權處置的公建配套設施簽訂無償使用協議,稍有一點法律常識的人都會知其荒唐。即使屬於歷史問題,現在也應有及時糾正的勇氣,而不是搬出一堆『XX』條文的『XX』規定來百般搪塞辯解。
其次, 『牛』在他們對待輿論監督的態度。 『憑什麼采訪』、『記者有啥了不起』等等話語,看似十分『牛氣』,其實卻有點色厲內荏,如果有理,何不借此平臺澄清自己,化解業主的戾氣?記者確實沒啥了不起,說到底, 『眾生平等』,天下誰也沒啥了不起,但記者既然在這個崗位上,就要敬業,就要履行自己的職責,不能屍位素餐,不能置民眾的疾苦於不顧。
最後, 『牛』在他們根本無意解釋『最牛答復』是怎麼出籠的。我們確實願意懷著善意揣測:這不是街道的狂妄所致,可能是哪一道程序出了低級錯誤,但不管怎麼說,你也得給一肚子怨氣的業主一個明確的說法吧,老是指責信訪業主『無事生非』,卻懶於說明,這就有點狂妄了,也不是解決問題的正確態度。
街道作為一級公權機構,必須明確自己的依法行政的邊界,對自己無權支配的公建配套設施還是趁早退出為妙,因為,再牛,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理念和法律面前,恐怕也只能像蝸牛一樣,露出堅硬外殼之下的『軟』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