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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開縣3名農民工在上海蒙冤被處勞教,後經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撤銷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勞動教養決定。重慶開縣法院近日就3名民工提起國家賠償一案一審判決,由上海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賠償3名民工賠償金5萬餘元,該賠償金目前已經兌現。
2007年9月13日,上海市浦東新區北蔡派出所民警胡某在調查一起治安案件時,對在場民工雷華燈進行詢問,因雷華燈不配合,民警胡某隨即對雷華燈宣佈口頭傳喚。被拒後,胡某遂對雷華燈實施強制傳喚,因雷華燈抗拒,雙方發生拉扯、扭打。民工肖家品、肖鵬飛認爲民警執法不當,與增援民警金某發生爭執並導致雙方發生推搡、廝打。後經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驗傷,民警胡某、金某被致輕微傷。10月8日,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作出決定,以雷華燈、肖家品、肖鵬飛犯有妨礙執行公務行爲對其分別收容勞動教養一年。
隨後,雷華燈、肖家品、肖鵬飛因不服該決定,向開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一審判決撤銷了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對雷華燈3人的勞動教養決定。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不服,提出上訴。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爲,民警傳喚雷華燈的行爲是執行職務的公務行爲,雷華燈有服從的義務。雷華燈、肖家品、肖鵬飛抗拒執法,並與執法人員發生抓扯、廝打,構成妨礙公務的違法行爲,但雷華燈等人與執法人員因執法不當發生抓打,雖行爲過激,但並非蓄意抗拒,系妨礙公務行爲的一般表現。該行爲除造成民警輕微傷害外,未帶來其他嚴重後果;特別是違法行爲的發生具臨時性和突然性,事後雷華燈等人能認識到行爲的違法性,其再次危害社會的可能性較小。因此,在無證據表明雷華燈等人妨礙公務行爲的違法情形,比《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從重情形更爲嚴重且有從輕情形的情況下,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雷華燈等人作出處理,不僅能達到制裁違法行爲的目的,且符合普遍的公正觀念。據此,法院認爲雷華燈、肖家品、肖鵬飛不符合勞動教養的對象和條件,故終審維持原判。
終審判決生效時,雷華燈、肖家品和肖鵬飛才被釋放,其分別已被勞教180天、180天和202天。爲此,3人訴請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給予國家賠償。
法院審理認爲,3名原告的行爲雖然違法,但未達到對其進行勞教的條件,被告對3名原告作出的勞教決定依法被撤銷,但是3名原告已被被告限制人身自由,造成了相應的損失。因此,被告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理應承擔賠償責任,故判決被告支付雷華燈、肖家品賠償金各1.7萬餘元,支付肖鵬飛賠償金2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