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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熱爐法則”談懲治和預防腐敗
法學上有一個形象的“熱爐法則”,說的是,紀律法律好比一個火爐,誰要去碰它,就要受到“燙傷”的懲罰。這對當前加大反腐敗力度有很大的啓示。
我理解“熱爐法則”有四個特性:一是預防性。熱爐火紅,不用摸也知道爐子是熱的,是會灼傷人的。也就是說要有完備的法律制度和違紀違法後的懲罰措施,警告大家不要觸犯法律制度,否則會受到懲處。二是必然性。每當你碰到熱爐時,肯定會被灼傷。也就是隻要觸犯法律制度,就一定會受到懲處。三是即時性。當你碰到熱爐時,立即就被灼傷。也就是懲處必須在錯誤行爲發生後立即進行,絕不能有時間差,才能達到及時改正錯誤行爲的目的。四是公平性。在任何時候不管誰碰到熱爐,都會被灼傷。當人們預見到某種行爲會付出過高的成本時,或者當做出某種行爲而遭受了嚴厲的懲罰後,人們就會養成某種不能爲的行爲習慣。所以說,“熱爐法則”維護了紀律法律的權威,起到了震懾作用。
我覺得“熱爐法則”對黨的各級組織加強懲治和預防腐敗工作很有借鑑意義。這些年來,腐敗現象在一些地區和行業屢禁不止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對那些膽大妄爲觸犯“熱爐”的腐敗分子預防不夠、懲處不力,不能堅持在紀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常常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或“低調處理、內部消化”。由於我們在適用法律上太溫柔,在執行紀律上太寬容,使得腐敗現象“低風險,高收益”,導致“不貪白不貪、貪了也白貪、白貪誰不貪、白癡纔不貪”。即使查出來,也是“痛苦一陣子、享福一輩子”,“虧了我一人、幸福幾代人”。由此可見,加強懲治和預防腐敗工作,必須充分發揮“熱爐法則”的懲戒威力。要通過嚴厲打擊各種違紀違法行爲,使腐敗分子受到懲處和震懾,教育有說服力,制度和監督纔有約束力。
從這個意義上說,懲治是對違紀違法行爲的有力震懾和有效預防,懲治是預防的外力支撐,預防是懲治的內在要求和最終目的。因此,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要在堅持不懈地查處違紀違法案件的同時,積極探索有效預防腐敗的方法和措施,按照中央《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的要求,建立健全體制機制制度,用制度規範行爲、制約權力、震懾腐敗,使黨員幹部不犯或少犯錯誤。(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