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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層層授權的學位論文
中國青年報記者在調查中發現,和劉美麗案一樣,那些被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的同類案件都有一個『四個主體、三層授權』模式,即作者——學校(學位論文授予單位)——中信所——萬方公司。
這個三層授權結構的授權鏈具體操作步驟為:學生對學校填寫關於論文使用的授權聲明;學校與中信所簽訂《共建〈中國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協議書》,許可中信所將學校全部學位論文收錄數據庫,進行交流傳播;中信所與萬方公司簽訂《開發〈中國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協議書》,委托萬方公司開發學位論文數據庫。
中國版權協會理事長沈仁乾認為,雖然這是三層授權、四個主體,但實際上主體只有一個,那就是作者。如果沒有得到論文作者的授權就擅自使用,無疑是侵權行為。
第一層授權是學生給學校的授權。在劉美麗等被駁回的案件中,原告學位論文中均有一份類似劉美麗那樣的《授權聲明》。
『這個合同我管它叫「城下之盟」,不簽的話根本不能畢業。』國家版權局版權司副司長許超說,『這畢竟是白紙黑字,特別它用了一個定語叫「不同的方式」,不同的方式就是任何方式,媒體包括傳統的紙介質,廣播電視,還有新媒體,包括手機都是媒體。所以我覺得這句話是很要害的一句話,否認這個合同有效也挺難的。』
但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李順德認為,劉美麗的《授權聲明》按照著作權角度來講頂多就是發表權,整個論文的著作權並沒有轉授給學校。
第二層授權,就是學校與中信所的協議。2004年4月23日,中信所與中國農業大學研究生院簽訂協議書並約定,中國農業大學研究生院同意匯集其所擁有的全部碩士、博士學位論文並提交中信所,進行全文電子化處理。雙方同意中信所將全部學位論文以有償許可的方式收錄入《中國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進行數字化處理匯編並通過網絡進行交流傳播,及以電子出版物形式出版發行。中信所向中國農業大學研究所生院及其作者支付每篇博士論文50元的錄用費、每篇碩士論文30元的錄用費;協議有效期為3年等。
但劉美麗向中國青年報記者證實,她從未收到過50元論文錄用費。
第三層授權,是中信所給萬方公司的授權。中信所與萬方公司於2003年12月22日簽訂的協議書約定:中信所委托萬方公司開發學位論文數據庫,並向萬方公司無償出借學位論文館藏印刷樣本,供開發建設數據庫使用。在中信所獲得國家專項資金資助情況下,向萬方公司提供數據庫建設費用;在中信所未獲得國家專項資金資助情況下,萬方公司發生的數據庫建設費用可以向鏡像產品用戶收取加工成本服務費。
『從合同法角度講這是加工承攬關系,就如同出版社和印刷廠的關系一樣。印刷廠不能因為受出版社的委托印刷圖書,就可以銷售出版社的圖書。』李孝霖打了一個形象的比喻,
李孝霖指出,按照中信所和萬方公司的約定,萬方公司加工論文數據是獲得報酬的。如果萬方公司確實從中信所取得使用授權,應當向中信所支付報酬,但實際情況卻是中信所向萬方公司支付報酬。
『這有悖常理!』李孝霖稱。
公益活動掩蓋下的商業經營?
中國青年報記者從北京市工商局檔案管理中心查詢得知,萬方公司的前身是中信所於1993年1月出資成立的全資子公司,當時的企業性質為全民所有制。2000年,萬方公司改制成為北京萬方數據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金為5800萬元。
萬方公司的企業法人股東信息顯示有5家股東,其股權結構為: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49.431%),山西漳澤電力股份有限公司(33.5%)、北京知金科技投資有限公司(14.5%)、四川省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所(1%)、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1.569%)。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8年11月26日作出的(2008)一中民終字第12277號民事判決書寫明,北京萬方數據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賀德方,董事長』。而公開的資料則顯示,賀德方現任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所長。
萬方公司在其網站上發出的『歡迎加入《中國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的邀請函』中稱:中信所委托萬方公司加工的『中國學位論文文摘數據庫』是國內最早、最全的學位論文數據庫。記者在萬方公司經營的網站上查詢發現,截至2008年9月5日,《中國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總記錄數為: 1222799條。
萬方公司稱,《中國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主要是賣給了高校圖書館,僅按每篇論文2元收取開發成本,不屬於商業銷售和營利行為,而是一種促進國家科技事業發展的公益性活動。
但法院審理查明,萬方公司制作的關於學位論文數據庫的宣傳資料內容包括:該數據庫收錄我國500多家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論文。短信客戶服務方式為手機輸入『萬方數據』發送至950066(移動/聯通)、90099(小靈通)、916088(移動/聯通/小靈通)……且該宣傳資料底部標注『版權所屬:北京萬方數據股份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禁止編輯修改。』
2007年3月,萬方公司在其網站上公布『關於學位論文加入《中國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的邀請函』,表明博士論文報酬80元現金,以及300元面值的萬方數據閱讀卡;碩士論文報酬30元現金,以及200元面值的萬方數據閱讀卡。
已經生效的(2007)海民初字第23737號判決書確認如下事實:『萬方公司稱其在全國普通高等院校中的市場佔有率約為50%』。
已經生效的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終字第12277號民事判決書還顯示:萬方公司與國家圖書館連續5年所簽訂的5份合同均約定國家圖書館僅可在內部局域網的IP范圍內使用學位論文數據庫,以及萬方公司僅向國家圖書館收取每篇學位論文2元的開發成本費等,且約定萬方公司擁有學位論文數據庫所涉數據及軟件的著作權。
這5份合同的詳細清單為:
簽訂時間為2004年3月29日的合同約定每篇學位論文的費用為2元,安裝學位論文數量為5萬篇,費用為10萬元;
簽訂時間為2005年4月1日的合同約定付費購買數量為10萬篇,數據購買費用為20萬元;
簽訂時間為2005年12月29日的合同約定付費購買數量為10萬篇,數據購買費用為10萬元;
簽訂時間為2006年12月11日的合同約定付費購買數量為5萬篇,數據購買費用為10萬元;
簽訂時間為2007年11月13日的合同約定購買數量為11萬篇,數據購買費用為22萬元。
記者統計了一下,該5份合同所涉的學位論文數據庫使用費總額為72萬元。
『被告是用公益性掩蓋侵權營利行為的實質。』李孝霖認為,以此計算萬方公司在學位論文數據庫產品方面的銷售收入已達億元。數據庫等信息產品開發成本固然高,但信息產品的再復制成本極低。由此可見經營學位論文數據庫有很高的利潤空間。